专家解读“拍卖钱钟书书信”: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权
0条评论 2013-05-29 09:41:20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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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是否

应承担审核职责?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我注意到媒体报道中,拍卖公司承认书信及手稿“均未曾公开过”。因此我认为,第一,拍品是否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不应是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第二,拍卖公司此前付出工作的艰辛程度和成本高低也不应成为支持继续拍卖的理由。拍卖能否继续进行应取决于一点,即委托人是否对拍品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拍卖公司对标的负有审核义务。像尚未公开发表的私人信函这样的标的,如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拍卖行应让委托人提供其享有处分权(含发表权)的证明。

委托人拍卖其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凤海:按照相关规定,拍卖公司要查验委托人的资质,但仅是查验,并非核实。也就是说,我要看你拍卖合法的证明,但我没有义务去检查你这个证明的真伪。无论最后委托人是否有权利拍卖这批信件,拍卖公司本身的作为并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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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先生目前

该如何应对?

程啸:若拍卖公司执意拍卖,又发生在法院裁决之前,那么拍卖行为本身是有效的。 所以对杨绛先生而言最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事前阻止对隐私权的侵害。否则一旦发生了拍卖行为,就覆水难收了,只能采用“亡羊补牢”的事后救济方式,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等等。

拍卖公司已经印制了很多宣传册,也出了一些光盘,杨绛先生应该尽快以侵犯知识产权的名义提起诉讼,取得法院的诉前禁令,申请扣押拍卖信件。法院如果扣押了,就表示对拍卖行为持否定态度。接下来再马上以侵犯隐私权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公司马上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拍卖。

王凤海:我建议杨绛先生尽快找公安机关和拍卖监管机关,时间上完全来得及,目前没有必要反复纠结于此事是否合法。而即将拍卖的信件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去鉴别,而非由个人去说如何如何。

有/此/一/说/

“杨绛反对,验证书信是真品”

刘林(化名,本人要求匿名,收藏界人士):在杨绛先生在世且反对之时,进行公开拍卖确实不妥。拍卖行趁此机会,也是炒作了一把———杨绛先生激烈反对,刚好验证了书信是真品。

我觉得收藏大师的手稿书信,是为了尊崇大师,可人家都反对了,还要买,那收藏者的品位就大打折扣了。不过,就算现在不卖,经过吵架确定为真迹,以后再卖还更贵了。

编/后/

不是所有东西都能买卖

藏家就像青春期的孩子,你越是反对,他的占有欲就越强,对于自己的喜好一掷千金———“千金买你不开心”,而拍卖商人则像售卖糖果的贩子,撩拨着藏家的心弦,公开钱锺书、杨绛一家的书信;拍卖周作人的书稿;送拍王璜生的捐赠画作,无一不搞得当事人伤心反对。这下好,当事人的反对更激发了藏家的兴趣———这些东西一定值得收藏,拍卖商人在一片口水之中待价而沽。我们只想说,你拿着别人的隐私、感情来买卖,有没有想过,你所做的事情就是“兄弟你有什么不开心的事情,说出来让大家开心一下。”

在这样不顾当事人的买卖中,藏家收获了藏品,商人收获了利益,你们还收获了别人的伤心。

【编辑:江兵】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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