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地方、后中央”法律保障是关键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一些以身口相传为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迅速损毁、消逝和流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表示,同时境外一些国家和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大量采集、收购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造成了文化资源的严重流失。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成为迫切要求。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最早始于1998年。由于立法工作初期面临一些困难,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采取了‘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思路。”朱兵表示,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组织召开“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座谈会”为标志,各地拉开了非遗立法工作大幕。
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在我国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6年9月,文化部将法律草案正式向国务院报请审议,并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其研究修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朱兵回忆说,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并经过多次会议审议,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期。
据了解,目前,日本、韩国、美国等不少国家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建立了相关法律保护制度。我国法律在明确各级政府基本职责的同时,确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如调查制度、名录制度、传承制度、传播制度,今后将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以更好地落实执行。
编辑:陈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