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企业增值税 收得是否合理?
0条评论 2013-07-12 09:54:07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张娟

仅限北京

“如何缴纳增值税拍卖公司对于具体操作的细节及技术上的问题都存在着疑惑,各个具体执行的税务部门对这一规定的解释也不尽相同。”甘学军向记者透露,北京市国税局就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在近期也展开了调研,据最新的消息称,在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上可能会有所调整,即个人委托的拍品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单位委托、公司委托、机构委托、企业委托的拍品征收增值税。

“资产拍卖的委托方,个人占少数,基本都是单位、公司、机构或企业,因此,增收增值税对于从事资产拍卖的公司来讲,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告诉记者,拍卖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有其与众不同的特性,就拍卖企业来讲,有主攻艺术品拍卖的,有仅仅从事资产拍卖的,在增值税的征收上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有些不妥。

如此看来,此次北京市提出要严格执行对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对从事资产拍卖的拍卖公司无疑影响最大。据记者了解,由于来自各类产权机构的竞争不断加剧,再加上行业内部的竞争,当前资产拍卖业务资源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有相关数据显示,在拍卖行业的业务委托格局上,政府和法院委托占据了绝对地位,以70%左右的比重居各项业务来源之首,金融机构委托一般占4%至5%,破产清算组委托占2%左右,个人委托占10%至15%,其他机构委托占15%左右,“在拍卖业务资源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再增收增值税,极可能使得拍卖公司标的征集更加困难。并且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委托业务大概占目前整个业务量的20%左右,未来有可能还会继续萎缩,此时提出对这部分业务增收增值税,似乎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对财政的贡献也未必有多大。”资深媒体人士谢先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另据欧阳树英透露,目前仅北京市提出要严格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的规定,其他城市还未见这样的意向,这势必也会削弱北京地区拍卖公司的竞争力,业务量可能会明显减少,这对整个北京地区拍卖业的发展都极为不利。

“近年来,由于竞争的加剧,标的征集越来越难。”北京某拍卖公司的一位从业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早已将业务范围拓展到了其他省市,最近几年来,其在外省市的拍卖业务已占据全部拍卖业务一多半的比例,“一旦征收增值税,我们与外省市的拍卖公司相比显然处于劣势,在外省市的业务势必受到重创,如果业务量锐减,我们自己的生存状况堪忧,弄不好连营业税、所得税也会大幅度下滑。”这位拍卖界人士不无担心地说。

何等沉重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凡拍卖企业均归属于服务业,所需缴纳的税收属于“服务业”税收。拍卖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拍品成交后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拍卖佣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依佣金5%税率计征营业税。除营业税外,按照法律规定主要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的税目,如委托人委托品拍卖后的所得税。一些地方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

那么,依据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拍卖公司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该如何核算呢?试举一例。某拍卖公司全年拍卖成交2690000元,收取买受方和委托方各10%的佣金,也即各收佣金269000元。按40号文件规定,该拍卖公司计算应交增值税时,要把收取的买方佣金269000元加上成交额2690000元作为毛收入,除以1.04后,计税收入为2845192.3元,应交增值税为113807.69元,此项税额占该公司实际从买方取得收入的42.3%,加上附税占此项收入的46.54%,何等沉重的税赋。

上述例子的佣金比例基本采用的是艺术品拍卖的佣金比例,而对资产拍卖来讲,税赋不仅仅是沉重,简直就是“要命”。“资产拍卖的买受方佣金一般仅2%左右,由于拍品征集不易,因此委托方佣金更低甚至不收,委托方和买受方双方佣金加起来也就3%至4%,而应缴纳的增值税率却是4%,拍卖公司很可能入不敷出。”季涛说。

这里不妨再试举一例。某公司委托拍卖一套房产,最终拍了50万元,按2%收取买方佣金,那么,向买方收取佣金1万元,毛收入为51万元,除以1.04后,计税收入为49.03万元,应交增值税为1.96万元,此项税额占该公司实际从买方取得收入的196%。

另据相关数据显示,行业外部的挤压和行业内部竞争导致拍卖业佣金率呈缓慢降低的态势。在各类业务板块中,除了文物艺术品拍卖板块佣金率保持在14%左右外,其他各类业务的佣金率均不足4%,如机动车拍卖业务为3.5%至4%,农产品为1.5%至2.5%,房产类为1.2%至2.5%,无形资产类为0.4%至2%,股权产权类为0.5%至1.5%,土地使用权最低,仅为0.1%至0.5%。如此看来,4%的增值税率显得有些畸高。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征收是以拍卖落槌为时间点的,”欧阳树英则告诉记者,众所周知,不少拍品都很难在拍卖落槌后立刻交割,近几年来,拖欠拍卖款、交割难成为拍卖的一大难题,而增值税的征收以拍卖落槌为时间点,也就是说,拍卖公司在还没有收到拍卖款和佣金的情况下就必须提前缴纳增值税,这无疑又加重了拍卖公司的负担。此外,欧阳树英认为,拍卖企业需要依佣金5%税率计征营业税,而其中买方佣金还需要再次计入增值税的征收中,这也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是否合理

十几年前,国税发[1999]40号一“出炉”,就引起了拍卖界的质疑,对于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更是争议不断,而这些争议并不仅仅因为4%的增值税极大地增加了拍卖企业的负担,更在于这一规定到底是否合乎法理。

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征收增值税应以增值为依据,但目前在国内的拍卖企业经营中,除艺术品外,大多数拍卖品尤其是二手车、旧的工程机械、生产设备等都属于旧货,一般都存在20%至50%左右的贬值幅度,成交价格不可能达到原值,新增价值更是无从谈起。”欧阳树英告诉记者,税务部门勿论商品增值与否,规定拍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要缴纳增值税显得有些不合理。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郑鑫尧则认为,明确拍卖行业的性质是解决拍卖行业税收问题的前提。《拍卖法》中对拍卖下的定义是:“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法》对于拍卖企业组成和拍卖程序的规定,也明确了拍卖不同于一般财产买卖,属于一种特殊的中介交易方式。把拍卖企业视同货物销售中的代销人,作为征收增值税的对象,这种定性是毫无依据的。拍卖与销售(代销)在经营方式、获利途径等方面截然不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模式。按照代销合同的内容,代销商品有买断、收取手续费、加价出售并收取手续费等几种方式。而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没有货物经销权,不能做买断交易,或自买自卖赚取差价,只能通过为买卖双方服务,在拍卖成交后取得佣金(服务费)收入。代销行为是卖方定价,即代销人可以自主决定代销方式和物品卖出价格,也同时决定了获利方式和数额。拍卖行是买方定价,拍卖人只能以公开的拍卖竞价方式销售物品,物品卖出价格由买方决定,拍卖人按照约定的佣金比例得到收入,拍卖不成交则无利可图。“代销人能够从买卖物品的过程中获得物品的价格差,应该缴纳增值税;拍卖公司的获利途径是通过服务取得佣金(服务费)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郑鑫尧说。

“在国际上,拍卖行业被定性为经济中介组织,在纳税税种问题上,中介机构均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没有先例。”欧阳树英告诉记者。

向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这一被争议了十多年的规定最近又浮出水面,增值税究竟该不该征收?合理吗?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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