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市场火爆:动漫形象及产品如何维权?
0条评论 2013-07-26 09:47:07 来源:中国时刻 

宫崎骏

宫崎骏

动画大师宫崎骏退居幕后5年之久,以2013年的新作《起风了》重出江湖,是宫崎骏执导的第11部动画长片,继2008年《悬崖上的金鱼姬》后时隔五年宫崎骏推出的又一动画长篇力作。宫崎骏亲自负责导演及脚本,并于7月20日在日本公映。影片上映仅仅两日,票房就突破了日本票房纪录,并不断攀升,有望超过其2001年作品《千与千寻》的304亿日元的票房纪录。

《起风了》

《起风了》

《起风了》

随着国际动漫市场蓬勃发展,我国动漫产业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与产业链经济价值,也已经初步显现。例如:活跃于电视银屏的喜羊羊形象,在网友聊天交际时惯用的翔通动漫绿豆蛙表情,还有在敲击键盘时随着输入法出现的阿狸等都属于动漫范畴。国产动漫越来越受到了广大动漫迷的追捧,而正是在这样快速发展的强势劲头下,我国动漫产业各类侵权纠纷也如影随形。

在成长阶段,我国动漫产业遭遇了许多的“成长烦恼”:普遍创新能力不强,部分企业还处于对他人动漫创意进行简单模仿的层面,创意、资金、人才等因素尚未形成良性互动和互相支撑,针对动漫作品衍生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不断发生。

前不久,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拥有《哆啦A梦》的名称、标志、设计、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人物形象的促销权和商品权实施许可使用权,不久前,该公司发现,济南某实业公司经销的"Sticker"贴画采用了《哆啦A梦》漫画形象,遂将济南某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济南某实业公司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在确认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宣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艾影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并支付艾影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

另一则案例虽然没判侵权,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动漫业的处境。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作的《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依托《铠甲勇士》电视剧奠定的良好声誉,销售形势较好。公司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爪(裂地)"外观设计专利。不久前,该公司发现,成武某超市正在销售与奥飞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玩具爪(裂地)"相同的产品,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该超市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通过对此类案件可以看出,动漫创意产业与智力创造及成果的利用和传播密切相关,需要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动漫是漫画和动画片的合称,也包括电子游戏等。动漫形象初始的表现方式可能是美术作品,也就是一副一副的漫画,这样每一个动漫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片断式的,是以图片的形式留给人们映象。但是形象留给人们的往往不是某个画面中的姿态和表情,而是作为形象总体的性格、容貌和姿态等连续的印象。动漫形象既区别于文学载体,又区别于卡通连载故事,而应被确切地定性为添加了要素的视觉作品,是通过线条、轮廓、颜色的运用,不再是抽象的概念或思想,而已经成为特定化固定化的具体形象,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行性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保护形象只保护作品中出现的画面,以单独的图片来计算这显然意义不大,因为动漫企业或者动漫创作者都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创作动漫形象及其衍生产品。当他人擅自使用图片来招揽顾客时,只要在画面中采用了能表现这个动漫形象的的一些特征,人们即可联想到该动漫形象。所以经营者“如何”使用著作权人的动漫形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经营者“是否”使用了著作权人创作的形象。复制或抄袭他人创作的动漫形象显然侵犯了原作品的表达,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动漫形象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署名权和修改权等权利,理因被著作权法所禁止。

同时,动漫企业应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战略要素来对待。动漫企业在开发动漫产品初期就应该做好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划,这些产品包括动漫形象、包装等元素。有了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划,如果在产品投放市场时发生侵权事件,企业也能更好更迅速地维护自身权益。

主持人:

目前,中国动漫产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一些模仿行为属于正常现象。但是,自主创新才应该是动漫产业最核心的一面。面对动漫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出台一些规定,在规范行业良性发展的同时,鼓励动漫企业走自主创新的道路。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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