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与“惯例”谁该让步:《拍卖法》第22条
0条评论 2013-08-09 16:14:11 来源:收藏投资导刊 作者:戈戈

2013艺术市场上半年关键词盘点:《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规则与“惯例”,谁该让步

当然,风水出了问题只是一句玩笑话,但类似事情的再次出现却让很多拍卖领域的人士在这个夏天怎么也笑不出来。有消息指出,上海两家拍卖公司已经成为工商管理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而近日,这两家拍卖公司的负责人也相继接到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喝茶”约请。据其中一家拍卖公司的负责人透露,工商管理部门此举是因为有人举报在该公司的拍卖会上,有本公司工作人员受藏家委托进行竞买,并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而工商管理部门依据《拍卖法》第22条规定,认为该公司有存在违法行为的嫌疑,但该负责人同时也表示,工商管理部门收到的举报,并没有实际的证据。

既然上海的工商管理部门是以《拍卖法》第22条规定为依据,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对于这一条文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习。《拍卖法》第22条规定如下: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同时在《拍卖法》的第62条中对于拍卖公司违法第22条规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即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22条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此规定,拍卖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即便是这些工作人员出现在拍卖公司专门为藏家设置的委托竞买席上,显然也是违反了这一条例的,毕竟,委托竞买人也是竞买人的一个分支。然而,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委托竞买席的设置是一种十分方便的服务,且委托竞买席的设置也并没有与《拍卖法》第22条产生直接矛盾,同时,也有专家借上海两家拍卖公司接受调查事件向执法部门发问:“拍卖行委托竞买席替买家举牌有错吗?”

《拍卖法》第22条设立的初衷在很多人看来是合理的,即保证拍卖的公平、公正性。试想,如果有拍卖工作人员在知晓拍卖标的底价的情况下参与竞拍,那么,整场拍卖会的公平竞争性就极有可能大打折扣。同时,肆意于拍卖领域的“假拍”和“拍假”现象已经不止一次地出现,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与委托人串通一气,暗箱操作拍品成交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先例,而诸如此类市场乱象的存在,也确实需要更为准确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市场的约束。长久以来,国内拍卖市场就一直存在着两套规则,一套为摆在台面上、印在拍卖图录中的《拍卖法》,而另一套则是潜藏于市场中的各种“潜规则”,也可以将其称为“行业惯例”,而委托竞买席就是这一“行业惯例”的直观表现。这个时候,我们似乎回到了原点。在“行业惯例”碰到法律法规时,谁才是真正应该让步的一方?争论已无意思,改变才是正途。

编辑:陈荷梅

0条评论 评论

0/500

验证码:
新闻
  • 新闻
  • 展览
  • 机构
  • 拍卖
  • 艺术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