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艺术市场上半年关键词盘点:《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导语】随着春拍的收尾,2013年也已过半,在过去两年的时间里,艺术品收藏市场普遍受挫,今年艺术市场虽有回暖趋势,但也经历了不少事件,有些能被传为佳话,有些则再次提醒市场急需规范化,这些事件组成了一系列关键词,本期推出的是:《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关键词上榜理由】2013艺术市场最尴尬的罚款
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经违反,可以处罚拍卖佣金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正是出自对这条拍卖法规的解读,6月底,上海某几家拍卖行因为在拍卖会上设立电话委托席供不能到场的买家竞买,被上海工商局据以高额罚款。上海工商局的解读认为,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作为买受人参与竞买。而业内相关人士刘双舟则认为这一规定的内容包含几种含义:第一,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第二,拍卖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表拍卖企业参加竞买;第三,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名义参加竞买;第四,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第五,禁止参加的拍卖活动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第六,禁止竞买的范围限于以拍卖人的名义或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为拍卖人的利益或为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利益而从事的竞买活动。拍卖企业或者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他人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参与本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的竞买行为,不在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范围内。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国际上的知名拍卖行都有着拍卖场上设置委托竞买席的传统惯例。业内专家指出:国际上苏富比、佳士得都是本公司员工做委托席,帮客人竞投。这样是为了保护客户秘密,也符合专业要求。北京的嘉德、保利、匡时等拍卖公司,正是遵从国际规则,致使拍卖在有序中进行。但这种做法为什么就被上海工商局认定违法?其实,在很多业界人士看来这是荒谬的。中国的《拍卖法》近年来备受诟病,早在2006年开始,就有学者呼吁修改《拍卖法》的相关内容,近两年来随着拍卖恶性事件的频发,关于修改《拍卖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所以,为了中国艺术市场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拍卖法》确实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了。
【编辑:颜媛媛】
编辑:颜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