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判决拍卖行赔偿嵇老先生2万元。嵇老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24日透露,法院作出二审宣判,认为协议属无效格式条款,改判拍卖行向嵇老先生赔偿480万元。
嵇老先生是一名古玩爱好者,收藏有一枚珍贵的田黄方章。2011年8月,嵇老先生参加了第一届上海民间十大珍宝评选活动,他的这枚长2.3cm、宽2.3cm、高4.9cm的印章获得了由上海市收藏协会盖章、八位专业人士签名的“第一届上海民间十大珍宝上海市文联艺术品鉴定证书”。经鉴定,该藏品是清早期辛庵刻田黄石长方章,“品相完美,尺寸适中,具有较高的收藏、欣赏价值和市场价格”。
2011年11月,嵇老先生与上海某拍卖行签订了服务协议,将手上的这枚田黄方章进行委托拍卖,保留价为480万元。签约当日,嵇老先生将印章交付拍卖行,并向拍卖行支付了策划费4000元。
2012年5月,拍卖行将包括田黄方章在内的多件拍品运至香港参加展览、拍卖活动,但最终该田黄方章只参加了拍卖预展,并没有出现在拍卖会现场。
不料,活动结束后将拍品运回沪的途中,这珍贵的古玩竟弄丢了。
一审开庭期间,拍卖行表示,嵇老先生的“田黄方章”是赝品。
一审支持了拍卖行的观点,酌情判定拍卖行赔偿嵇老先生2万元。嵇老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拍卖行表示,基于嵇老先生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这种情况下拍品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无论拍品价值多少,拍卖行仅按实收策划费的双倍进行赔偿,因此嵇老先生要求按拍品价值赔偿,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嵇老先生则认为该购买保险的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丢失拍品的价值及拍卖行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拍卖行在香港拍卖会上将涉案拍品参考价值区间标注为480万元至620万元,故嵇老先生主张涉案拍品价值不低于480万元,具有一定的依据与理由。拍卖行认为方章非真品,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难以采信。拍卖行以此主张涉案拍品灭失后的赔偿金额,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二审遂改判拍卖行赔偿嵇老先生损失480万元。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