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涛:书画鉴定家刘九庵先生丢画案
0条评论 2014-08-05 11:06:01 来源:艺术财经 作者:季涛

刘九庵

书画鉴定家刘九庵先生

1999年4月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拍卖行丢失拍卖品的案件。原告是一位85岁的老人,他是国内著名书画鉴定家刘九庵先生。

刘九庵先生14岁时由河北冀县老家来到北京,在琉璃厂悦古书画店当学徒,一干就是12年。26岁时他开办起“刘九庵书画店”。1956年他被专家推荐到故宫博物院工作后,为故宫及外省市的博物馆做了大量的书画鉴定工作。

1995年7月12日,某拍卖公司的业务经理王卫为征集拍品来到刘九庵家,因为他原在故宫工作过,与刘老共过事,所以在其恳求下,刘九庵拿出了郑板桥的《竹石画轴》、潘恭寿的《山水轴》等5幅藏品。郑板桥《竹石画轴》尺幅为3尺×1.5尺,绘有竹石、兰花,画轴的右下角镌有郑板桥的书斋名“橄榄轩”,画轴外边上有著名老鉴定家李梦东的签字。

双方经协商对5件藏品逐一定了底价。后来,拍卖场上五幅画都没能成交。4个月之后,拍卖公司退回了4件拍品,而郑板桥的《竹石画轴》没有退给老人。刘老多次询问此事,但拍卖公司一直劝说老人不要着急,容他们一些时间在库房里好好找一找。自此以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对方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1998年3月,拍卖公司提出在春季其他公司的拍卖会上购得一件刘九庵认可的郑板桥作品予以赔偿,如无合适作品,保证在1998年6月解决此问题,最终又没有了下文。

1999年1月,老人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藏品,或按该藏品底价15万元进行赔偿,并计利息。

1999年4月9日下午2时,宣武区法院开庭之前,许多群众,包括一些媒体的记者早早地坐在了旁听席上。然而,2时已过,人们发现被告席上空空如也,被告没有出庭。

庭审按时依照程序进行。审判长宣读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不出庭的理由说明。答辩状中这样说:“答辩人曾于1995年7月向原告征集拍品,但拍卖活动结束后均返还原告。现原告时隔3年后向答辩人主张返还藏品,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请时间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不出庭的理由的说明是这样的:“我们同意公开审理此案,但不同意在审理中让电视台录相搞庭审纪实,这样做,无论我们是赢还是输,都会损害公司的形象。”

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和陈述。因被告未出庭,被告便自动丧失了有关权利。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4份极有说服力的证据,其中包括被告职员在取走5幅藏品时亲笔写下的收条。

法庭认为:我国民法未规定物权的占有时效,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征集藏品时也没有明确约定返还藏品的时间,因此原告可以随时提出主张。被告提出的关于原告的诉请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庭认定了被告的职员取走了原告个人的5幅藏品的事实。认为,被告称5幅藏品已返还被告,没有书面证据。在取走原告的5幅藏品时,被告的职员书写了收据。当被告返还4幅藏品时,原告在原收据上写下了“以上除郑板桥《竹石画轴》均已到收。”如果被告返还,也应由原告书写收据为证。被告称已全部返还,无书面证据,只有该公司职员作证,对此法庭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下午3时半,法庭作出判决:被告须在收到判决书10日内立即返还原告原郑板桥竹石轴,如确为丢失,则按双方约定的最低底价15万元予以赔偿。刘九庵胜诉。

这是一场缺席审判。当事人无故不出庭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因为他们会因此失去发表自己意见、提出证据质疑对方的机会,而且这也是被告不尊重法庭的表现。

拍卖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判决后,拍卖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原告方依法向宣武法院申请执行。宣武法院于2000年2月16日向拍卖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接到通知后的3天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法院则强制执行。拍卖公司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在上述期限内主动履行了给付赔偿款的义务,并支付了诉讼费、执行费。

历时4年半的郑板桥《竹石画轴》被拍卖行遗失产生的纠纷终于在2000年2月28日画上了句号,由刘九庵先生的孙子代领了全部赔偿款。该画的所有者——刘九庵先生没有能等到这一天,就于二审法院判决前的1999年8月11日病逝了。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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