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文物奖励多少争议仍持续
0条评论 2014-11-15 14:16:58 来源: 中国文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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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捡拾的文物

近日,陕西省发生了两件将文物上交的好人好事,上交12件青铜器的农民魏炳祥得到1万元奖励,水泥厂员工李磊上交战国古剑后,得到奖励500元。一堆一万,一件五百,是多是少,有褒有贬。“捡拾文物交公”应不应该提倡物质奖励?应奖励多少?奖励几百块、几千块是不是太少?一时间,文物交公奖励应多少引起了广泛热议,目前这一争议仍在持续。

文物交公事件真不少

无独有偶,近期连续有类似的新闻出现:

近日,洛南县寺坡镇村民雷军政将他三年前在耕地时捡到的一把石斧上交给了洛南县博物馆,经文物专家鉴定,这把石斧是西周时期的,有一定考古价值。为了表彰上交文物的行为,洛南县博物馆对雷军政奖励100元。

10月28日中午,武靖远去外面捡树根,回家途中经过修建高铁垫路基挖出的土堆时,他发现土堆里好像半掩着一个铜制品。经文物部门鉴定,初步判断,此樽铸造于商代晚期,距今大约3600年。11月1日,城固县给老人颁发了《荣誉证书》和3000元奖金。

10月份,四川南充顺庆区牌坊湾村村民张又升和他的老伴杨彩霞在劳作中发现了一座造型奇特的清代彩绘石像,后主动上报相关管理部门。为此,顺庆区文化馆对老两口的行为给予了一定奖励。

5月3日,广汉市南兴镇仁寿一村民在地里挖土时,一锄头下去挖出一个陶缸,包括碗、碟、高足杯等24件明代嘉靖年间烧制的青花瓷重见天日,后经文物部门鉴定,这批青花瓷均属明代民窑上品。据悉,这批文物已被转交至广汉三星堆博物馆收藏。

4月底,四川省什邡市红白镇五桂坪村1组聋哑兄弟王邦田、王邦林进山挖中草药重楼,在海拔3000多米的蓥华山山顶上,挖掘出勺子、碗、碟子、罐等50件瓷器。5月20日,经什邡市文物管理所专家鉴定,这批瓷器为明代青花瓷,有一定文物价值。目前,两兄弟已将这些瓷器全部捐给了什邡市博物馆,填补了该馆没有青花瓷藏品的空白。

争议焦点:该不该给物质奖励几百元的奖励是不是有点少

争议的焦点在于,公民发现、捡拾文物交公后应不应该给予上交人一定的物质奖励?相对于上交的国宝级文物仅仅奖励几百块是不是有点少?聊胜于无的奖励是不是打击了潜在的文物上交者,是不是给了文物贩子们更多的可趁之机?上交文物奖励太少是不是不利于文物保护?上交文物奖励能否大方点?

对于这些问题,一方从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出发,认为大众关心奖励和文物市场价值的比例问题很不应该,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如果以后我们更多去关注奖金的多少,那么之后很多人就会因为奖金去做这件事。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捡到文物上交本身就是公民应尽义务。

另一方从人心和实际出发,认为上交文物需有物质奖励,作为对文物的重视,对自觉上交者的奖励制度也应该重视起来,在这个物质时代,只是一纸荣誉,已经不符合这个时代的要求了。该奖励的不奖励或者打折扣,其实也是一种漠视,有碍于献宝人积极性的调动。对于上交古文物应该有一个更为明确的、更加重视的奖励制度,这也体现国家对古文物的重视,也鼓励人们自觉的上交。当巨大的利益诱惑,站在了守法的对立面,能否适当提高奖励?例如,可否参照所发现文物的市场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等综合因素,制定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

河南有个霍想雨,1975年上交了15件西周时期的文物,近40年来一直在上访索要奖励款。这个不是重点,重点是,40年来,每年都是十几次的文物贩子登门,找霍想雨提供哪有文物的线索。曾有记者采访霍想雨的乡邻,大伙儿都说挖到文物别跟霍想雨学,千万别吭声儿!对于那些捡到国宝文物上交的拾金不昧的村民,周围的村民和大多网友都称他们为“傻帽”。何时能脱去“傻帽”的称呼,让文物上交成为让别人羡慕的举动?

重罚和薄奖反差太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如果拾获文物不上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违法行为,重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对于上交文物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根据相关调查,对于上交文物的奖励各地不一,有些地方奖励标准为200元至3000元,有些地方则为500元至5000元,至多万元。相对文物巨大的文化、经济价值,奖励金额颇少且随意性很强,这也是文物上交时间广受争议的关键点。

各国对捡拾文物归属的态度

在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英国、法国、日本和德国,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同一人时,埋藏物全部归于发现者所有,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不同的人时,埋藏物由双方均分;在希腊和西班牙,可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奖赏;在意大利,可获得不超过被发现物价值四分之一的奖励;在埃及和叙利亚等国,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

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国,私有土地所有者拥有的不仅是土地,还包括土地下的矿权,这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人自己开采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英国:归于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所有

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其他物品——不论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划入“宝藏”之列。通常,这些宝藏最后会由大英博物馆或者当地博物馆收藏,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

法国:归于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日本:归于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日本民法第241条规定,埋藏物在依特别法进行公告后六个月内,其所有人仍不明时,发现人即取得其所有权。但是,于他人物内发现的埋藏物,发现人与其所有人折半取得其所有权。

德国:归于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84条: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瑞士:归于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瑞士民法关于埋藏物发现制度的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发现人仅有报酬请求权,发现人可以依法要求获得埋藏物价值二分之一以下的报酬。

西班牙:可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

西班牙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第44条规定,具历史遗产特征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遗迹,无论是在发掘、土建工程发现的,还是意外发现的,发现人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人和发现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有权获得发现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

希腊:可获得古物价值一半的奖赏

希腊《古物法》第7条规定:“任何人经合法聘用在国家、市政府、社区、寺庙或教区的土地上工作,并在此土地上发现了古物,如果在两周内向最近的考古部门报告了这一发现,将获得所发现古物价值一半的奖赏;如果他在该期限内没有报告发现的情况,而在两周之后两个月之内报告,则不给予任何奖励;如果在两个月之后仍不报告的,他将被处以两周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

意大利:奖励不超过被发现物价值的四分之一

1939年6月1日意大利议会通过的《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第48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偶然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机关,并设法暂时保护这些物品。偶然发现物的持有者因看管和迁移被发现物而承担的费用,由国家教育部偿还”。第49条规定:“被偶然发现的物品归国家所有。国家教育部应给予发现者现款或发给部分被发现物,以作为奖励。在任何情况下,奖励不超过被发现物价值的四分之一。对于在其间发现上述物品的不动产的主人,也应当给以同样的奖励。”

埃及:酌情奖励

埃及《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和若干部分,要在48小时内就近向行政机关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直至有关机构前来接收。如未如期报告,则以未经许可持有文物论处……偶然发现者由文物委员会酌情奖励”,意外发现文物者48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话,处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罚款。

叙利亚:给予适当奖励

《文物法》第35条、36条规定:“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须于24小时内向最近的政府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任何人得知有可移动文物被发现,亦须立即报告当局……行政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但超过一千叙利亚镑的奖励必须得到‘文物委员会’批准”。意外发现文物者必须通过政府机构批准才能获得超过7美元的官方补偿,但24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要处以一个月到五年的刑期。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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