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
0条评论 2015-03-21 17:31:5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席悦

编者按 博物馆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场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重视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博物馆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也凸显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博物馆尤其是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不健全,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有的文物藏品还存在安全隐患,藏品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还存在不一致。

《博物馆条例》于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赋予非国有博物馆“平等身份”

由社会力量利用民间收藏的文物等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被称为“民办博物馆”,或“私人博物馆”“民营博物馆”,以区别于国有博物馆。

近年来,我国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迅猛。2008年底,全国博物馆总数是2970家,其中非国有博物馆占10.7%。到了2013年底,全国博物馆总数达4165家,非国有博物馆占比19.5%。

“国有企业设立的博物馆虽然其资产属于国有,但按照现行政策不能取得事业单位身份,只能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传统意义上的民办博物馆归属同一范畴,由此导致对民办博物馆的认识、管理和政策出现了一些混乱。”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段勇说,新颁布的《条例》明确规定,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国有企业创办的博物馆也因此可合理地归属于国有博物馆范畴。

《条例》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不区分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体现了国家在性质、职能、责任、权益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段勇说。

另外,由于不同类型博物馆在监管机构和登记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条例》对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有关材料,并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其变更、终止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斩断非法来历不明的藏品之链

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加强藏品管理方面,新颁布的《条例》在藏品取得、藏品安全保护、藏品使用管理、藏品处置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

“《条例》规定禁止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对于任何一座博物馆而言,这都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既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范畴,也是博物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更是世界各国在博物馆收藏方面的公认立场。”中国博物馆协会副理事长安来顺说。

我国博物馆馆藏文物数量巨大,品类繁多。据统计,我国文物系统的博物馆拥有藏品数量超过3000余万件(套),非国有博物馆等也都收藏有大量珍贵的文物。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受利益驱动,文化遗产从考古挖掘到保护都存在挑战。如果博物馆没能守住这一底线,使之成为非法盗掘的栖息地和终点站,博物馆的社会角色也会随之遭受质疑,向公众传递负面信号。”安来顺说。

“一些非国有博物馆在吸纳藏品与管理方面问题层出不穷。”上海大学历史系博物馆学教授吕建昌指出,藏品来源不清、鱼龙混杂,甚至有不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收藏,日常管理也混乱无序。随着条例的颁布,非国有博物馆将在管理上走入正轨,严格“自律”与“他律”,那些接近法律禁区的灰色地带将不可再触碰。

同时,《条例》专门规定,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要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博物馆要对属于文物的藏品单独设置档案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藏品,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没有藏品保护就谈不上博物馆功能的发挥和文化的传承,博物馆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建立在藏品保护的基础之上。”安来顺认为,在品类繁多的藏品中,文物藏品由于其脆弱性、偶发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区别于其他藏品,需要特殊保护。

开发藏品自身文化和经济价值

目前,有的博物馆面临经费紧张问题,缺乏自身“造血”能力,仅靠政府资金支持难以满足运营需求,但馆藏藏品自身的文化内涵和经济价值却未得到充分开发。

《条例》规定,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博物馆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可合法、安全、有效地从事经营性活动。但是博物馆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违反和削弱公益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博物馆经营性活动的规模应以公益事业的合理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公益事业的支出为必要限度,且应与博物馆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此次颁布的《博物馆条例》明确了博物馆在不违背其非营利属性、不脱离其宗旨使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

中国文物报社社长李耀申说,做好经营是博物馆解决自我生存之道的普遍做法。事实上,国际上许多博物馆的生存也不完全依赖政府。如美国的博物馆一般获得非政府组织、个人捐赠等财力支持外,缺口部分则通过举办特展或巡展、开发经营文化产品等来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

在金锦萍看来,博物馆从事经营性活动,应恪守“禁止利益分配原则”,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需继续用于博物馆的公益宗旨和目的,不得分配给任何组织和个人。

金锦萍认为,博物馆需谨慎选择经营性活动的领域和方式,避免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建构风险控制机制,适时提取风险准备金;博物馆的理事会需尽到谨慎投资人的注意义务。

“目前,我国博物馆在开展经营性活动方面还比较滞后,规模小且种类不多。期待在政府的支持下,有越来越多的博物馆探索发展新路径,在增强博物馆自身造血能力的同时,为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李耀申说。(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美国博物馆

美国的博物馆非常多,有公立也有私立,属于非盈利公益事业机构,大多数博物馆有自己的基金会负责筹款,资金来源包括政府专项拨款,各种企业或者私人赞助,各种社会捐款等等。博物馆以多种方式经营性筹款,但坚持自主经营,严格规定个人和赞助商捐款使用范围。

美国的博物馆非常注重向社会开放,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大多数大规模的博物馆都有举办各种公共活动的场所,有多种经营项目。如,个人或赞助商可以以多种形式为博物馆捐款,包括以个人名义设展厅,博物馆将捐献者的名字铭刻在展厅门外。

尽管经营方式多样,但是博物馆非常重视自主经营权,对所有资金的使用都有严格限制。比如个人捐献的展馆博物馆有统一的名牌,不能根据个人意见自己决定字体大小或者名牌样式。

英国博物馆

在英国,所有的国立博物馆都是免费开放的,运营经费都是依靠国家拨款,根本没有门票收入。

近两年来,英国的博物馆都在面临经费紧张的问题。在免费开放形势下,博物馆以文化产品经营和临时展览的门票收入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比如博物馆开发各类纪念品,此外大多博物馆还提供餐饮服务,为观众提供休息场所,还有咖啡、茶等饮料及其他食品。

同时,举办特展也能为博物馆赚取些经费。虽然常展不能卖票,但临时性的商业展览却不在限制之列。这些特展一方面可以获得社会赞助,另一方面可以靠出售门票取得收入。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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