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年前献宝15件,20多年不懈求奖励,但许昌农民霍想雨得到的回复却令他大失所望。
2013年10年15日,霍想雨带着他的人证来到省文物局和博物院理论。省文物局相关负责人称,如果霍想雨不满回复,可到法院起诉。
挖到文物上交,却没得到奖励
1975年12月3日,20岁的霍想雨在自家房屋后的柿树园,挖出15件坛坛罐罐。后来该区域被认定为西周的一座墓葬。
霍想雨称,河南省文物主管部门派出的专家郑先生将这15件文物全部带走。临走前,郑先生许诺要给霍想雨精神与物质奖励。
8月份,记者陪同霍想雨到郑先生家时,对方却并不承认当时许诺过要给霍想雨物质、精神奖励。
省文物局认为,“虽然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做出了对文物保护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规定,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无法支持您的诉求。”
若觉得处理不合法,可以起诉
霍想雨拿着国务院在1960年11月17日通过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来郑州理论,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显示: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功或者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或人员,可以给予表扬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他们说的‘文物法’是1982年,确实比较晚,但在我献宝之前就有这个暂行条例了。”霍想雨说。
“他如果觉得我们的处理不合法,可以起诉我们。”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付玉林称,如果法院判决文物局应当给予物质奖励,这一资金将通过向上级申请的方式,请求上级拨款。
如果坚持起诉,建议行政诉讼
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李利律师认为,虽然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提到,“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功或者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或人员,可以给予表扬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然而“可以”对政府并无强制性。
但她补充道,“坚持要起诉的话,可以走行政诉讼渠道。”
她认为,省文物局作为行政机关,这20多年来并未给出正式回复,也就是行政行为没有完成,程序上存在疑问,违背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