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投资市场的法律治理研究——从保障文化民生的视角 2012-11-27 10:05:47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张马林 张宇清
要在艺术品投资市场真正实现对文化民生的切实保障,必须拓展艺术品投资法律保障的全新思路,从法律上设定与艺术品鉴定相关的规范程序,通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二)市场准入与程序公开

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法制未实现对艺术品鉴定资质的规范管理是鉴定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对从事艺术品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提出资质要求,规定不具备法定艺术品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进入艺术品的鉴定市场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国家统一规定获取艺术品鉴定资质的条件、方式、步骤,并对艺术品鉴定资质建立分级、分类的资质管理机制,对不同资质的鉴定机构规定不同的市场鉴定范围。同时建立艺术品鉴定资质的年度审查制度,在鉴定机构或人员出具虚假鉴定、误导鉴定等不诚信鉴定结论时,按照不同的社会危害结果,在行政法上予以罚款、降低艺术品鉴定资质、吊销艺术品鉴定资质等行政处罚,在民法上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当造成的社会危害达到极为严重的标准时,甚至可以进行刑事责任的惩处。

在鉴定程序公开方面,由于投资市场与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市场存在明显区别,投资市场本身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对象,具有“公众市场”的属性。投资品的真实状况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作为投资市场标的物的艺术投资品鉴定,除非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保密外,艺术投资品鉴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必须向公众真实、准确、充分地披露。具体言之,即是要求艺术品的鉴定过程必须公开,鉴定的机构、人员、时间、环境、方法、步骤等信息必须公示,鉴定的技术论证过程必须翔实、严谨,鉴定所用术语必须规范明确,杜绝含糊误导语词。正式的鉴定结论必须清晰、准确,并按不同的鉴定情况分“无法鉴定结论”、“部分事项鉴定结论”和“完整的鉴定结论”向社会公示。鉴定报告的出具可分初步鉴定结论公示和出具正式鉴定结论并公示两个阶段进行,规定在正式鉴定报告出具前,公众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初步鉴定报告的结论进行质疑。鉴定报告的用途必须在鉴定报告中加以限定,并予以公示。公示公开是最好的阳光措施,通过公示公开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鉴定机构、拍卖机构与委托鉴定人之间的暗箱操作。

(三)强制推行科技鉴定

受市场利益驱动,造假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层出不穷,依赖传统眼学进行鉴定的鉴定方式已经严重滞后。因此,艺术投资品鉴定必须从单纯依靠专家学者们的学识、眼光和经验等传统的主观非规范方式,强制转向更加倚重客观的技术鉴定方法。艺术品鉴定必须按鉴定的艺术品种类,通过法律强制采用分类的、客观的科学技术手段。如X射线荧光分析技术、热释光技术、体视显微镜技术、X光照相技术、工业CT扫描技术等在不同种类的艺术品鉴定中都能发挥强有力的技术鉴定功能。其中,X射线荧光分析技术可提供艺术品材质的元素组成信息。热释光技术在陶瓷器等硅酸盐材质艺术品的鉴定实践中能给出其烧制的绝对年代。利用体视显微镜可以揭示不同材质、不同类型文物表面的历史和工艺痕迹;而利用X光照相技术、工业CT扫描等,则可以显示文物的内部结构及形貌特征,或者揭示被锈蚀物掩盖的器物表面的纹饰、铭文、制作痕迹等信息。X射线衍射、红外光谱、拉曼光谱等在青铜器、书画、纸张、印刷品等文物鉴定中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虽然中科院研究生院科技史与科技考古系王昌燧教授认为科技鉴定不能直接得出鉴定结论,且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有损分析方法”可能对鉴定标的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技术数据也可能被仿制者所反向人工合成等,但是相较主观的不规范的主观眼学而言,强调以客观的科技鉴定方法为鉴定的基本原则方法,应是艺术投资品鉴定的必然趋势。[6]为保障强制科技鉴定方法的有效推行,政府必须投入资金,建立国家统一的艺术品样本数据库、仿品数据库和统一的国家级艺术品科技评估机构。

四、结论

“法者,治之端也”。严重缺乏统一性、客观性、规范性法律规则的艺术品投资市场亟需法律治理。艺术品事关人的文化享受和文化追求,事关文化民生。在治理对象上,必须注意到“艺术品”与“作品”、“文物”等周边概念的性质区别,在治理方法上,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有效手段,只有通过程序角度的法制介入,方能真正实现对艺术品投资市场鉴定问题的治理目标;也只有通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设定与艺术品鉴定相关的规范程序、切割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的利益联系、建立统一的市场鉴定准入机制、强制推行统一的科技鉴定方法、强调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并通过这些治理措施的相互配合,才能发挥良好的治理效果,并在市场发展的同时,切实有效地保障文化民生。

基金项目: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从民生改善到经济发展:社会权法律保障新思路研究》(10YJA820023)

作者简介:

张马林(1976- ),男,汉,江苏南通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经济法学。

张宇清(1977- ),女,汉,上海人,文学硕士,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助理,讲师。研究方向:对外汉语。

[1] 李泽厚.美的历程[M]. 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第222-223页。

[2] 唐利群.艺术品之法律界定[J].法学杂志,1997,(05)。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4] 张莉琼.浅谈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和保护模式[]J.中国版权,2008,(06).

[5] 2012年艺术品市场危中寻机http://business.sohu.com/20120314/n337676975_2.shtml.访问于2012年3月20日.

[6] 肖洁.艺术品鉴定急需国家级文物科技评估中心.载2012年3月6日中国文化报。

 


【编辑:文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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