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冠中、史国良假画案——热点新闻的冷思考 2013-03-13 14:00:37 来源:新浪读书 作者:林伟
难道面对假画泛滥的现状我们真的束手无策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打假既然这样困难重重,我们何妨换一种思路解决假画棘手的问题呢?打假不成先从保真入手!真迹都已确认,假画不言自明。

2006年7月,史国良得知传是拍卖公司“2006年夏季中国书画精品拍卖会”将拍卖三幅自己的作品。史先生认定,三幅作品中两幅是伪作。他随即向该公司说明情况,请求撤拍。但8月20日的拍卖会上这两幅作品仍被拍卖。于是,史国良先生“感觉打官司是唯一的出路,只有拿起法律这个武器。”

几经周折,双方最终在法院调解下结束了这场令业内外人士的广泛注目的打假案。但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调解书上,并未认定那两幅作品是假画,而只是说“史国良认定其为假画”。

事后,身心疲惫的史先生对媒体感言:“通过这次打官司我切身体会到,国内艺术品市场的漏洞和不足实在很多,连一家具有法律认可的书画鉴定机构都是空白,没有裁判员,给画家打假维权带来很大难度。”

笔者在感情对史先生充满了敬佩与同情,但从理性和法律的层面上讲,却不得不指出史先生的官司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不会有结果的。我想说:史先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画家与收藏家的权益完全是一个义举。但是应当想到:法律这件武器在今天已经不是一个平常人就能舞动的大刀。它更像一枚精确制导的飞弹,没有充分的专业能力,别说命中目标,就是把它发射出去都难乎其难。

先看一下史先生的初衷。史先生事后谈到打官司的目的时说:“索要1元的赔偿,证明我就是为了讨个说法”。“对于一个在世画家而言,他的鉴定权、话语权毫无疑问是最具权威的,难道还有比画家本人更有发言权的‘专家’吗?答案不言自明。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在国内艺术品拍卖圈却成了一个说不清的问题。我这回打官司,就是为在世画家们讨回自己画作的鉴定权,国内现行鉴定机制的混乱大有‘扶正’的必要。”

史先生说的所说的鉴定权是所有打假官司的核心问题,即谁是“真”与“假”的权威判断。这个看似“不言自明”的事情,恰恰不能“不言自明”,而是一个百辨莫明的问题。你说“真”他说“假”,概念不同一,永远打不清的罗圈官司。要想有个结果真假最终是法院说了算。而法院的裁定要靠证据。史先生会说我是画家我作为证人难道不能证明它是假的吗?对不起,真的不能!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 第92条明确规定“在案件中以当事人身份作陈述的人,不得以证人身份作证言。”---不管大家如何同情和支持都不管用,法律就是法律。

画家本人的鉴定权被否决了,那么只有请鉴定机构鉴定。看看史先生对本案鉴定经过的描述:“第一次开庭中,此案的焦点集中在传是公司拍卖的两幅画作到底是不是假画上,我们要求进行鉴定,并列举了中央美院、北京画院等多家具有权威性的美术机构。但法院认为,上述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司法依据,如果要鉴定,应该去版权中心、笔迹鉴定中心等单位。但是法院提供的几家机构都不愿对画作进行鉴定”。上述《草案》第167条对鉴定人的资格的定义是:“鉴定人限于依法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虽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但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担任。”显然史先生说的“鉴定”和法律上的鉴定不是同一概念,说白了史先生推荐的学术权威机构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鉴定人”的资质。顺便说一下,史先生所说的“法院提供的几家机构都不愿对画作进行鉴定”,应该不是不愿鉴定而是不能,因为有权对什么样的证据进行鉴定是需要司法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换句话说:即便是司法鉴定机构,对没有资质认定的领域做出的鉴定同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相对于义愤填膺的画家,涉嫌贩假的一方似乎法律方面的知识准备更充分些。看看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吴冠中假画案委托拍卖人答记者问时态度从容,或可从中看到些端倪。在被记者问到此前吴冠中收藏家郭某某曾专门撰文鉴定了《池塘》系伪作,萧某某的回答是,“郭某某是谁,他是公证员吗,他有没有办法证明这是假的,他能够代表什么,他是收藏家,我也是收藏家,那我讲的是不是可以代表?” “取消交易不是由我来决定的,他不是跟我买的,他跟瀚海买的。我赞成吴冠中先生讲的假画必须追查,我也希望有关部门来调查这个事情,我愿意来配合,我不是造假者,我们依据《拍卖法》来处理这个事情,上了法院就在庭上调解,如果苏某某是一个受害者,相信我也是一个受害者。我为什么一定要法院来判断,这样我才有证据要求我的上家给我赔偿,我也需要证据。” 不知是为了维权还是为了避祸,总之从这段话可以看出言者法律意识很强,证据意识很强。从这方面看维权画家显然属于法律上的弱势群体。难怪史先生打完官司一身疲惫,感叹道:“痛苦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假画越来越多,根本打不过来,造假拍假已相当泛滥,越打越多;另一方面是被人误解,精神上的苦恼;再有感觉在机制和社会风气上打假维权者还是弱者,对画家是不公平的,缺少保护;最后就是身体上,我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在身体上承受不起;最根本的是使我不能安心创作,浪费了我不少精力。”史先生道出艺术家打假的痛苦与无奈。

难道面对假画泛滥的现状我们真的束手无策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打假既然这样困难重重,我们何妨换一种思路解决假画棘手的问题呢?打假不成先从保真入手!真迹都已确认,假画不言自明。

北京汉唐其威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联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运用其独家研发的书画防伪技术具有化学微量元素双重防伪技术为在世画家作品进行防伪保真技术加工。将史国良先生的画家为自己的作品做出鉴定的理想成为法律认可的现实,从而填补了在世画家作品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空白。不仅为维护书画家知识产权和收藏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为中国艺术史研究提供技术保障。清华美院博士生导师王玉良先生称赞它是“利及当代,功在千秋”的创举,一点也不过分。

为了方便记述先将防伪过程简单介绍一下。

1、书画家与北京汉唐其威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签署详述作品内容、款识、印鉴等信息的《防伪鉴真合同书》;

2、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在受托防伪的书画作品上进行无损、隐蔽、永久的防伪技术加工。

3、由北京汉唐其威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制作载有作品详细内容、款识、印鉴等并粘贴作品照片的《防伪鉴真证书》,并加盖钢印。

4、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核对确认已做防伪并加盖钢印。

5、由书画家核对后在证书上签字确认。《防伪鉴真证书》随防伪作品流传。

6、由三方确认签章后的防伪作品的照片和全部信息即时永久登载在北京汉唐其威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下属《中国书画鉴真网》上,以备画家、收藏家及社会各界随时监督、查询。

7、画家可随时监督网上展示的作品。收藏者可通过网络核对作品以便交流。必要时还可要求防伪方直接检验防伪作品,直至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

对于这项高科技防伪技术层面的独创性及其技术含量容另文介绍,现单就其在法律方面的实用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介绍如下:

一、    鉴定人的资质及国家权威部门检测报告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首批通过国家资格审查,并获得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1011008)。现隶属北京市司法局管辖,《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110007004。 鉴定业务,除各种法医鉴定外,还包括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该中心同时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认可证书号NO.Lo399-1),中心出具的检测数据可获得全世界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验室认可。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化学微量元素书画防伪技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权威防伪技术产品测评机构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http://www.fwcp.org.cn)检验后确认附合防伪技术产品技术要求。

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检验报告》(No:FWCP/HT-FB-001-07)内容:

产品名称:书画样品

受检单位: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检验类别:委托检验

检验结论:该产品按上述检验依据的指标要求,检验1项,1项符合。

检验项目:防伪暗记

单项判定:符合

技术要求(标准值):带有防伪暗记的书画作品外观不受影响,在普通可见光和紫外光下看不到防伪暗记。检验时用特定方法显现防伪暗记,在特定光源下可见黄绿色荧光字迹。检验后的书画作品外观无异样。

检验结果:在普通可见光和紫外光下,未见到书画作品上有防伪标记;按委托方提供的显现防伪暗记的方法显示后,在指定光源下可见显示的防伪暗记为黄绿色荧光字迹;检验后的书画作品外观与检验前无区别。

二、书画家对自己作品的“鉴定权”

前面曾经提出《证据法》(草案)第92条规定“在案件中以当事人身份作陈述的人,不得以证人身份作证言。”但是,书画家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未形成任何诉讼之前,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前置性的、带有司法公证性的、类似著作权登记的技术防伪完全可以作为书证提交给法庭并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两点《防伪鉴真证书》已具备民事证据法律效力,画家的“鉴定权”回到自已手中。假设书画家所有作品均已进行防伪并随时在《中国书画鉴真网》上公示,至少从现在起假画赝品便无藏身之地了。

此项技术投入实际应用以来,受到书画界人士和收藏家的广泛称赞。现已有包括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尼玛泽仁、全国政协常委苏士澍先生等300余位书画家4000余幅作品加盟《中国书画鉴真网》进行防伪。随着这项具有司法鉴定意义的防伪技术的推广,必将有更多书画家支持这项旨在净化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的义举。史国良、吴冠中先生等想通过打假维护书画家知识产权以及收藏者合法权益的美好愿望,就能在这项司法保真技术的支持下得以实现了。

【相关链接】

吴冠中假画案开庭 翰海公司答应先退120万元

“吴冠中假画案”开庭 挑战拍卖行业“潜规则”

“吴冠中假画案追踪”:购画人要求返还拍卖款(图)

吴冠中假画案上榜拍协09拍卖业十大事件

【编辑:田茜】

表态
0
0
支持
反对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