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人物穿上“七匹狼” 画家获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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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3 13:13: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叶先生诉被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大峡谷影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七匹狼公司、大峡谷公司向叶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大峡谷公司赔偿叶先生10万元,七匹狼公司对其中的4.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叶先生创作了《水浒一百零八将》人物绘画作品,并于2001年由百家出版社出版发行。为宣传七匹狼服装,七匹狼公司委托大峡谷公司创作“好汉”篇动画贺岁片广告,于2008年春节期间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播出。该广告使用了叶先生的水浒人物26个,其中有12个人物保留了水浒人物头像,穿着以七匹狼服装;其余人物中大部分还修改了手持物品、衣服颜色。叶先生认为,七匹狼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大峡谷公司制作了涉案广告,与七匹狼公司共同构成侵权,要求七匹狼公司和大峡谷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七匹狼公司和大峡谷公司均认可以上述方式使用叶先生作品的事实。七匹狼公司辩称涉案广告由大峡谷公司制作,且获得了大峡谷公司提供的14个完整人物的创作底稿,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大峡谷公司辩称其员工参考临摹了叶先生作品制作涉案广告,没有直接使用叶先生作品;对于12个仅使用了叶先生作品人物头像的作品,人物头像不是广告人物的实质性部分,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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