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人物穿上“七匹狼” 画家获赔10万元
0条评论 2009-07-23 13:13: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先生享有“水浒一百零八将”人物画像的著作权,涉案广告人物与叶先生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虽然大峡谷公司否认其对“好汉”人物头像的使用属于广告人物形象的实质性部分,但头像在以人物为模特的广告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缺少了头像,难以成为人物模特广告。大峡谷公司作为商业广告制作者,未经许可使用叶先生的美术作品,且擅自修改了叶先生作品人物形象,还对12个水浒人物穿着以七匹狼服装,歪曲叶先生作品中的小说人物造型,侵犯了叶先生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七匹狼公司作为广告主,在未审查广告人物是否由大峡谷公司独立创作的情况下,即使用12个身着七匹狼服装的“好汉”人物,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与大峡谷公司共同侵犯了叶先生享有的著作权。

 

  由于广告是公开播放的,法院支持了叶先生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并根据叶先生作品的影响力、广告播出媒体、时段以及七匹狼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了赔偿数额和诉讼合理支出。

 

  宣判后,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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