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画赝品”案虽胜诉 “保卖不保真”行规尚未捅破
0条评论 2010-08-25 19:56:24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刘世杰

文物书画一般交易的法律风险管理

 

本案中,冯俊的交易行为属一般交易。在一般交易的情况下,若购买者为自然人的,其除了可以依据《合同法》等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还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此,冯俊在能够证明7幅画确系在被告艺术品公司处购买且为赝品以及支付了相应购买款与其他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完全正当,并不存在捅破文物书画市场“保卖不保真”的行规的问题,因为“保卖不保真”的行规与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而自始至终就不应得以适用。

 

笔者甚至认为,冯俊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主张艺术品公司双倍返还购画费用,并要求赔偿其合理开支。

 

就此,作为购买者,在购买文物书画时应尽可能与卖方签署书面的买卖协议,并对包括所购文物书画系真品还是赝品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协议与交易后卖方提供的票据、鉴定证书等进行妥善保存以备出现争议后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卖方,应在出售前充分辨别文物书画的真伪,出售时不要做出与文物书画本身不一致的承诺,尤其应在采购文物书画时与原持有方签署书面的买卖协议,就文物书画系伪品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做出约定。

编辑: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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