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画赝品”案虽胜诉 “保卖不保真”行规尚未捅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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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19:56:24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刘世杰
文物书画特殊交易的法律风险管理
提起拍卖交易,众所周知的苏敏罗就北京翰海拍卖公司拍卖的所谓吴冠中的画作《池塘》为伪品而与之对簿公堂一案即是拍卖交易所引发的诉讼,苏敏罗一审败诉,二审结果未知,但并不乐观。显然,冯俊一案的裁决对于拍卖交易中“保卖不保真”的行规无任何影响,因为拍卖中“保卖不保真”的行规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确认的法律规则。
因此,购买者、拍卖者在通过拍卖的方式交易文物书画时仍然要对“保卖不保真”的法律风险引起足够重视。一是,拍卖公司依法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一旦购买者意欲购买,应尽快搜集信息,做好相应购买准备。二是,拍卖公司依法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不少于两日,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一旦购买者意欲购买应要求拍卖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书面文件,并在全面查验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中是否包括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声明等重要条款的同时,尽快通过目鉴、文献佐证、仪器辨伪等方式对拍卖标的做出初步判断。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表明其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旦拍卖标的系伪品,则拍卖公司可以免责,即便像苏敏罗般起诉仍可能面临败诉。因此,在对拍卖标的的真伪不能确定时,初入行的购买人应放弃购买,资深购买者则应谨慎购买。三是,购买者发现所购买的文物书画存在瑕疵而拍卖公司拍卖前未声明时,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则丧失胜诉权。
综上所述,参与文物书画交易的各方应充分了解一般交易与拍卖交易的差异,以便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刘世杰
【编辑:李璞】
编辑: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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