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链接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对于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未经审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律师说法
多方联动 打击网络贩卖、走私文物、打击遏制网络贩卖、走私文物的行为,需要文物部门联合工商、公安、海关、网络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作,严格执法,也需要完善法律的相关实施细则。
一、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执法合作,建立联动机制,齐抓共管。
首先,严格执行文物出境鉴定和出境许可制度,及时查找监管漏洞,强化文物出境管理。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文物出境的鉴定和许可制度。无论何种途径交易的文物,如出境须经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向海关申报通关。然而,现实中出现了一些监管漏洞和问题,对海关执法提出挑战。因此,需要海关强化检验识别能力,提高应对新型走私伎俩的敏感度和水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和海关严格执法两部门密切配合尤为重要,可强化文物部门和海关的执法联动机制,一方面文物专家提供专业宣讲培训,提高海关对文物出境的警觉度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可以设立文物保护工作站,派驻相应专业人员在海关,协助海关工作人员鉴别文物,强化执法效果。
其次,强化对网站及网店的文物经营资质管理。文物、工商行政部门会同网络监管部门共同设立文物交易网络经营主体的认证资质审核制度,只有取得资质认证的网络经营主体才能够设立网站或网店,并进行网络交易。网站应要求商家取得资质认证方能注册网店。无经营资质的网站和网店予以取缔。
再次,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文物应严格执行销售审核和标识制度。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文物,可以由文物部门建立文物网络销售认证数据库,将经过审核批准后允许销售文物的相关信息载入认证数据库备查。凡是未经销售审核,未获得获准销售标识的文物一律不得上网交易,且交易情况也要在该认证数据库中进行备案,便于核查。
最后,对违法交易行为,由工商、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文物销售和出境的法律实施细则和规范。
三、不断寻求国际合作,签订文物进口限制协定,阻止文物非法流入他国,切断文物走私终端市场。
继与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和委内瑞拉等8个国家签署相关协定后,2009年年初,我国与美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共有四条十九款,有效期5年,之后可修订或顺延。根据其规定,限制进口的文物包括:原产于中国和代表中国的文化遗产、从旧石器时代到唐代结束(公元907年)的考古材料和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
【编辑:颜媛媛】
编辑:颜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