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标准化报告之二:116项评价指标的背后
0条评论 2012-09-20 10:23:08 来源:雅昌艺术网 作者:郑晓芬

86项标准项解决的问题

“行业标准是一个最起码的诚信交代,并不能解决市场中所有的问题。但是通过规范企业业务流程做到对买家、卖家和企业自身负责,这是我们评定的终极目的。”刘幼铮表示。

首先企业要对卖家负责。卖家往往都把委托的东西视为家传珍宝,我们设身处地地想,卖家把东西交给拍卖公司,他最担心的是怕丢、怕损。因此,在库房管理方面,《评价指标》提出了防火、防盗、防燥、防尘、防水、包装运输等具体的库房基本设施和标的物存放的技术要求;要求建立盘点、进出库等安全管理制度(第12-29条),确保拍品的安全。

对买家负责。为了保证买家利益,即便拍卖公司不能完全保证拍品品质,还是应做到基本的鉴定。《评价指标》规定,在拍品征集过程中,应安排相应的专业鉴定人员,需对拍品来源及瑕疵进行考证,同时遵守国家相关文物进出境管理规定,保证买家顺利交易。

当然,为了规范买家和卖家的拍卖行为,《评价指标》用24项指标对拍卖活动重点环节拍卖会的流程做了详细要求。其中,为减少“假拍”出现的可能,一方面,《评价指标》要求竞买登记时,竞买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核实后复印留存(第81条);拍卖企业在与其签署竞买协议(第82条)后方可发放竞买号牌;另一方面,在委托竞投时,竞买人应采用委托竞投授权书的形式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第84条)。

对拍卖企业负责。“《规程》等于企业科学、规范管理的大培训,此次达标评定则是告诉企业应该怎么做,帮助企业规范运营,整改欠缺环节。”刘幼铮表示。

重点指标解读

拍卖合约的规范性

《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协议》、《委托竞投授权书》、《成交确认书》是拍卖活动中最主要的四个合约文本,也是最容易损害买卖双方甚至是拍卖公司利益的环节。《评定指标》中对合同管理有明确规定,合同内容严格按照《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签订,不能按照各自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进行。

案例:

赵女士为参加拍卖会,接受某拍卖公司发放的拍卖图录,并在作为定金收据的《竞买登记表》上签名。拍卖结束,赵女士未能按时付款完成交易,拍卖公司遂将她诉至法院。

赵女士辩称,自己与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是成立的,但双方就《规则》内容没有达成一致。她在《竞买登记表》上签字,是为以此作为公司收取定金的收据。赵女士称自己没有注意到《登记表》中印制好的格式条款,拍卖公司也未做提醒,因此对此不予认可。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与赵女士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当通过签订正规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约定。而拍卖公司却将《规则》印制在《拍卖图录》背后,且未作明确告知,这显然有模糊赵女士对违约条款充分注意之嫌。图录背面的《规则》系拍卖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并非与赵女士签订的合同,对于赵女士不具法律约束力。拍卖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表明:在《竞买协议》方面,有的企业仅凭《竞买登记表》或《保证金交款单》办理竞买的手续,忽视了通过签定《竞买协议》,形成拍卖企业、竞买人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竞买规则的形式。有的企业的《竞买协议》并未与竞买人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仅概以“竞买人已认真阅读本公司拍卖规则并同意遵守在拍卖中的一切条款”,使得“双方协议”形同虚设,影响协议效力。

拍品征集和拍品瑕疵

《评价指标》的重点考核项目事实上在于程序性指标。首先是拍品征集,针对目前市场中一些非拍卖企业或不具备相应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借用文物拍卖资质征集拍品、拍前收取图录费牟利的情况,《评价指标(2011)》要求拍卖企业独立开展征集活动(第36条),直接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第45条),每件拍卖标的均具备本公司与委托人直接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第56条),从流程上严格防范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文物拍卖资质等违规情况。

拍品瑕疵问题对艺术品拍卖至关重要,评价指标要求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或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要求委托人对拍品的合法性进行承诺,并明确相关责任),同时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47条)”这一点在家传或收藏机构等属于共有财产的委托中要特别注意,如果在这一环节上没有取得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或声明,出现问题拍卖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拍品瑕疵和真伪目前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为最大化保证竞买人的利益,《评价指标》严格遵循了《拍卖法》第十八条和《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定相对严格的拍品审鉴定程序。首先,“《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43条)”。其次,“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第44条)”。再次,接受委托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要依法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57条)”(这种权利也是《拍卖法》所赋予的)。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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