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争议焦点
在这起侵权案件,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地方:
伍新凤认为,自己的作品主要是建筑设计方案,而刘雍的作品主要是美术作品形式的雕塑、工艺品等,两个专业领域的主题内容几乎无关联性,各自作品的表现主体形式完全不同,因而不构成侵权。
对此,刘雍认为,《著作权法》中并无剽窃涉及同造型作品由于用途不同就不构成侵权的规定。他表示,自己从事多个领域的创作,包括建筑领域的城市雕塑、浮雕、壁画和艺术建筑造型等,工艺美术只是其作品的一部分,这次两人所有涉案的13件作品中有10件属于同领域同形式,比如刘雍的贵州省图书馆外墙浮雕和伍新凤的铜仁市图书馆外墙浮雕。只有少量作品同领域但不同表现形式,如刘雍的“雷神”是陶雕而伍新凤在他的“天柯度假村表演广场”设计中改成了浮雕。
伍新凤提出,因为两个专业领域的设计面积和体量完全无可比性。城市规划设计的面积以一个县城为例一般是5-20公里为设计范围,作品的体量构成是由近千张规划图、建筑方案图和整体工程施工图组成其成果的。而民间工艺品是以独立的各种装饰图案制作成挂件或摆件,点缀室内外之用,体量往往只占总城市规划设计面面积的百万分之一,建筑面积万分之一或千分之一。
对此,刘雍认为,对应的涉案作品绝大多数是同领域同形式的作品,再说《著作权法》中并无由于体量大小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规定。譬如皇冠上的宝石的体量不大,和佩戴的人整体相比所占的比例也很小,难道偷皇冠上的宝石就不算盗窃?自己的指控只针对剽窃的那一部分,并不涉及整个方案。刘雍提供了大量清晰可见的证据,包括对比图和印刷出版物。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就拥有著作权,作品的全部和局部都在受保护的范围内。
伍新凤认为,两人作品相近,只因来源共同民间美术图样。城市规划设计与工艺美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学科领域,二者作品不具有可比性,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整体造型是天海规划设计公司作品的主体。刘雍的作品来源于民间美术图样。如果刘雍使用了民间图样,他人就不能再使用,将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阻碍创作的繁荣和发展。而一审判决也正是出于同样理由认定侵权并不成立。
刘雍则质疑说,包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等在内的公共文化财产人人可以使用,对于题材任何人不拥有垄断权,但是经过作者用其进行创造性智力劳动后就成为了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梁祝小提琴协奏曲》是在民间故事基础上创作的,就成为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汉字也是人人可以使用的公共文化财产,曹雪芹用汉字写成了《红楼梦》享有著作权,而另外一个人在他之后也用汉字抄了一遍《红楼梦》,也许在局部做了一些篡改,就声称他也是《红楼梦》的作者,这也算是各自独立完成的吗?对双方每组涉案作品直接进行比较,伍新凤的作品是像民间艺术作品还是更像刘雍的作品?伍新凤是通过直接剽窃自己的作品间接获取民间文化艺术元素的。
此外,伍新凤还辩称,公司做规划设计需要查找很多资料,这些设计是几十个人共同劳动的成果,公司的工作人员收集到的资料中也有刘雍的资料,将其用到公司的设计之中,自己本人没有责任。
刘雍则质疑,就算是员工侵权也是为伍新凤及其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他和公司是无法摆脱侵权责任的。何况所有涉案作品都是来源于伍新凤本人假借合作为名从自己手中骗取拷贝的大量资料,所有涉案作品尽在其中。
由于涉案作品数量众多,再加上双方的影响力,这起知识产权案件引发了各界的持续关注。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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