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义“艺术消费品”
在这两大市场版块中,人们对第一大版块,即“艺术收藏/投资品”的关注比较集中,艺术品拍卖、艺术品金融历来是市场观察者和研究者的主要关注对象。而“艺术消费品”在国内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它的兴起使中国艺术市场拥有了丰富的层次,且能实现让艺术惠及大众的宏伟目标,但是对于这个领域的理解却是最为模糊的,并且它迄今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定义
如前所述,“艺术消费品”是一个新概念,它指的是以普通商品的性质进入市场的艺术品。这些“艺术品”是消费的对象,其功能是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和消费需求,不承担保障资金安全的责任。
范畴
就目前而言,从其所涉及的对象来看,艺术消费品的范畴主要包括:
一、艺术授权产业。指的是授权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艺术品的版权授予被授权者使用,后者按照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并支付相关费用。其中又包括艺术复制品业(对艺术品进行复制)和艺术衍生品业(利用艺术元素进行商品开发)。授权产业在国际上却有三十余年的历史,是一个拥有着成熟形态的三级市场,在国内起步于90年代,但直到2011年才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实现了井喷式发展,充分体现出了中国艺术市场发展的速度快、规模大、受众广的特色。目前国内授权产业的龙头企业是源于台湾的艺奇文创,它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包括艺术品复制、艺术衍生品开发和授权等在内的各领域。一些“老字号”的艺术品复制企业,如百雅轩,在这个产业中也占有相当的份额。此外,由于受到授权产业的广阔前景的吸引、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进入该产业的企业正在迅速增多,所开发的产品的种类、层次都十分丰富,从主要经营低价的日用品和纪念品的企业,到走奢侈品路线的企业,无所不有。
二、行画业。指的是以手工制作的方式复制别人的作品,可以由单人独立完成,也可以采取流水线生产的方式。其代表是曾经风光一时,现在逐渐走向低迷的广东大芬村。但有趣的是,针对行画这一边界明确、有着与“艺术”完全不同的游戏规则的行业,在中国艺术界居然也长期存在着争论和质疑。
三、商品画业。指的是在制作之时即以进入市场为终向的艺术品,以此区别于以生产新观念、新风格为旨归的原创艺术品。经营商品画的企业也是多样化的,从兼做商品画销售的路边装裱店,到近年来各地纷纷兴起的“艺术品超市”,所经营的对象档次不同,属性则是类似的。
但实际上,这种划分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首先,就生产方式而言,行画业与授权产业中的艺术品复制业十分相似,艺术品复制业通常是以版画、数码等手段复制别人的作品,而行画是以手工的方式复制别人的作品,二者之间所存在的是媒介的不同而非属性的差异。但是,艺术品复制业在生产过程中十分重视授权的环节,而行画则始终是“江湖”的状态,对知识产权毫无意识。这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十分不利的,对行画业从业者本身来说也是不利的,这一点从2008年以来的“大芬村危机”中就能看出,得不到行业保护的行画画家,其生存也是没有保障的。因此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无论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还是从行画业本身发展的角度出发,行画业都应该被并入艺术授权产业,成为艺术品复制业的一份子,走上正规化生产的道路,这样才能保障艺术家、艺术品经营者、行画画家、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权益。
第二,商品画的概念是很模糊的,因为一方面,很多“原创艺术品”也是怀着商业目的被生产出来的,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怀着“原创”的目的被制作出来的艺术品并不具有原创性。这一点从近年来商品画市场的发展方式就能看出。笔者在以往的文章中也曾谈到:近年来,各地涌现出很多以“买得起艺术”、“艺术品超市”为名,针对低端市场的经销机构和电子商务网站,但大都存在着定位不清的问题,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依然怀着投机、捡漏的心态,没有搞清楚艺术消费品和艺术收藏/投资品之间的界限,由此导致了很多问题。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实现一种制度保障,可行的最佳方式是“经销商定位法”,即由经销商通过定价机制而成为市场的杠杆,其关键点有两个:一、“匿名销售”,即隐匿艺术家的个人信息,从而根除捡漏心态。因为进入该市场的艺术家,预先接受了消费市场的定位,且必须遵循这个市场的规则,即便其日后有更好的发展,也必须认可自己已送入该市场的作品就是消费品,这种方法不一定是最准确的,但却是最没有争议的,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是有利的;二、价格杠杆。说到底,两大市场的差异是受众群体的差异,也就是价位的差异,经销商能通过定价而自动实现艺术家和消费者的资源配置,从而实现对“商品画”这一难以定性的门类的划分,在某种程度上,这将是艺术家的自我归类,因而也是最公平的归类。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