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式”2003年 ceremony
杜马斯:影像对于建筑空间的人文表达有着独特的优势,你对于影像中的空间与建筑空间的关系有什么独特的视角?
汪建伟:其实,影像对于建筑空间的表达有极强的侵略性,就像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媒体的建筑”有过这方面的描述,既建筑作为“媒介”被表达,或者建筑被“媒介”重新界定。影像所具有的视觉支配性使建筑空间的差异与细节被遮蔽,空间的直接性被转化为景观的表象,我们被迫去讨论景象而不是空间,空间的某种支配性因素被放大,或者说以“独特性”的面孔制造出来,它有可能转化为一种景观堆积物。所以,我认为影像中的空间与建筑空间本身就是一种二相性互补的关系,如果我们坚持要区别两者的关系以及它们的位置,并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我认为比较危险,因为,我觉得有意思的问题或者就我个人的实践方法而言,我认为某种位置的准确意味着某种意义丧失。影像空间与建筑空间所保持的暧昧性恰恰是我所关注的,既我们如何用一种新的方法去实践、去尝试对于空间的理解。
我所关注的是如何从一种关系的角度,建立建筑空间与影像空间的功能共享。在2003年和2005年,我曾做了两个作品,它们分别是《蜘蛛-1》和《蜘蛛-2》,就是企图通过“剧场”的方式,寻找到“重叠空间”的产生方式以及阅读方式。蜘蛛提供了一种新的“建筑”理念——在一种关系中建立自身的空间,同时,不改变原有空间的属性,而作品《蜘蛛-1》和《蜘蛛-2》这两个空间的建立,就分别是在一个网络公司与一个家庭内部完成的,它们既保持建筑空间原有的使用功能、属性及空间的分配,同时将剧场空间的表演、灯光、结构相互重叠,影像产生于一个被“压缩”的空间。其实在这个实践后面,也就是作为我切入的理由,一方面是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在讨论的知识共享,另一方面也是公共空间与当代艺术之间新的关系的可能性。
杜马斯:当代艺术作品的创作、展示方式,与传统方式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些作品的展示空间,设计上有哪些独特性?在当代艺术中,艺术家与作品、与社会是如何形成新的连接的?
汪建伟:就我个人而言,最大的区别在于知识系统与生产方式的改变,并为此产生了艺术家以及艺术作品与外部新的关联。
我认为艺术与外部的连接,不是一种简单的现实主义的反映论,也不仅仅是表现出你对某个社会热点的态度,他应该与宏观社会应该保持某种警惕,是微观意义上的相互作用。
我们所说的公共或者个体,如果放置在一个动态关系之中理解的话,他和他们就失去了固定的界线,是一个共享过程,比如说空间------个人与公众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是组织这个概念所支持的,公共失去了组织与系统的概念,同时可以作为“原材料”被认识,它作为“元素”消失在众多的关系之中。我在1998年—2000年关于对日常生活的中国建筑的调查过程,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对于建筑所提供的社会化生产关系的兴趣,它同时包含了公共和个体的关系。我曾在文章中写到:“建筑如果一旦失去了被规定的言说界线,建筑便消失在它自身构建的元素之中,这些元素组织了建筑这个基础词,它包括:业主、投资商、承包商、地皮、立项、审批、甲方、民工、立面图、模型、土木工程、装修、合同、材料-----空间之物散落在众多繁复的关系之中,建筑看不见的那部分得以显现,数与量建构了一个建筑的整体概念。正是由于建筑所表现出来的这种模糊不清的特质,使它在今天当代文化的建构中扮演了一个不可替代的角色,是我们可以更加整体的去理解一种社会的基本状态。
这里还有一个有趣的问题:个人也可以作为“材料“被思考了。
杜马斯:很多艺术家做Video更多地是在表达,但你的Video更相是在做一种空间叙事的客观研究,你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或者导演了人物的行为?
汪建伟:首先,我并不是有了一个明确的立场(包括中立性立场),或者是有一个明确的身份(艺术家、影像艺术家------)并根据这样一个立场去从事我的工作,对于我来说,不存在这样一个工作的前提。
就影像而言,我也经过了不同的阶段:记录与现场、文本与解读以及多媒体剧场……,但在观念上,一直持续了我实验的工作态度,一种关系的态度,影像除了提供一种阅读,它还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行为方式,这一点常常受到视觉决定论者的质疑,我无法去暗示我的影像的全部意义存在与4:3或16:9的尺寸中,我坚持认为影像有可能作为一个更为复杂的整体去理解,而不是简单的提供某种表象或者仅仅是某种喻义和暗示,这也许是传统图像与影像之间的区别之一。
在观念上我仍然继续了我的实验工作的态度——一种关系的态度。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我觉得这个时期的影像作品,除了提供一种阅读之外, 它还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行为。因为影像只是提供了一个综合的平台,它包括影像作为调查和现场的关系、作为公共空间
的事件和作为艺术家符号的关系,这个综合平台重新演绎了影像的意义——各种片段和碎片失去了原来的含义、某种独立的文本被截取了前因后果、这种和那种之间缺乏顺利的连接,包括你看到的像“记录”的部分,我不准备预前准备一个强有力的空间来将这些视觉材料贴成一个看起来完整的事件,恰恰相反,某种强有力的现场在失去了组织原则和秩序之后,它成为了日常生活与意识形态的碎片。
我不希望我的作品有过于明显的倾向性,艺术中表现的某种“彻底性”需要警惕,在很多录像的作品中,我提供的是一个“现场”,一个彼此有关联的空间与影像,而不是一个观念的线型目标。描述的明确性使相关的其它因素死亡,我愿意影像的不完全和不过分受到某种力量的支配,所以,我尝试是一种“中间状态”的写作方式,这个现场很暧昧,这也许是你看见的“中立”,或者有一点“记录”。我不认为影像艺术有一个秩序和基本的样式,同样,影像艺术也不因为它具有的某种技术的特征,而“自然”的作为当代艺术的一部分,另外,我不认为应该有一个“不言自明”的影像作品的标准。
2006年11月2日
——《当代艺术家丛书》吕澎主编 四川美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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