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文物处尴尬境地 被偷走的历史必须归还
0条评论 2013-12-05 13:49:28 来源:新民周刊 作者:陈晟

董邦达作品《葛洪山八景》

董邦达作品《葛洪山八景》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近日将多件查获的被盗文物交还给了伊拉克。这背后暗藏着多年来对于流失文物现状的激烈讨论。

11月20日,《葛洪山八景》在北京由嘉德公司以5060万元拍卖成功。对于这幅画的出身,业界很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比如,中国圆明园学会学术专业委员会委员刘阳在接受采访时就很肯定地说,该作品是圆明园的旧藏。这就意味着,这幅画有可能是在战乱中非法流出中国的文物。而对于流失文物,一直是国人心中的隐痛。

与之对应的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近日公布信息,已经在今年7月将多件查获的被盗文物交还给了伊拉克。新闻引发多国媒体关注,而这条新闻背后,则是多年来对于流失文物现状的激烈讨论。   

趁火打劫?

这事,还得从海湾战争和伊拉克战争说起。

1991年,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下令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后联合国授权组成了多国部队对其进行打击,将伊军完全赶出了科威特。然而,历经多年制裁后,美国、英国又以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恐怖主义为由,在2003年一举打垮了伊拉克军队。

随后8年时间里,为了应付伊拉克当地武装分子的随时偷袭,美国在伊拉克保持了数万军队的规模,并在国内雇佣了大量的承包商,协助美军进行重点目标守卫、后勤供应保障等辅助工作。

这些承包商或者说临时工,多数都是由退役军人担任,纯粹是拿钱办事,完成合同约定后就走人。当然,任务通常都很危险,提着脑袋干活,报酬自然很可观,但这里头还是很有些空子可钻。

于是,美军和FBI等部门联手,成立了专门小组对此进行监督,打击那些虚报花销、贿赂美军军官以获得合同的承包商。拔出萝卜带出泥,2006年,在逮捕几个违法的承包商时,FBI意外缴获了一批文物。

经鉴定,这批文物全部是货真价实的珍贵历史文物,而其来源也不难想到:2003年4月11日,美军攻入伊拉克,伊军潮水一般溃退,城市陷入了混乱之中;在随后的三天里,大批不法分子趁火打劫,持枪闯入巴格达的博物馆大肆搜掠,共抢走、毁坏了十多万多件珍贵文物。

而此次FBI查获的古代陶器、印章等文物,就属于被窃藏品的一部分,被多次转卖后,由一位承包商走私带入美国。

经过接洽,在今年7月7日的一次宴会上,FBI代表美国政府将这批文物交给伊拉克驻美大使,开始了它们的回家之旅。伊方代表表示了感谢,并希望此举能为各国归还文物开一个好头。   

尴尬现状

这些文物确实是幸运的,但说到流失文物,恐怕就是一个令人很伤感的问题了。

这几年,有关圆明园“十二铜兽首”的新闻总是时不时地跳出来,拨动国人的神经,而这不过是我国流失文物中的沧海一粟。

近代以降,中国历经多次战乱,侵略者掳走无数文物(如英法联军对圆明园的抢掠),再加上不肖子孙和国际文物贩子内外勾结,使得我国有不计其数的珍贵文物流落海外。

仅在大英博物馆(英)、纽约大都会博物院(美)、枫丹白露宫(法)、东京国立博物馆(日)等世界著名展览机构中,就能看到许多中国国宝级的文物,有的甚至单独开辟展厅,专门陈列来自中国的文物;而国外私人藏家手头的中国文物,数量更是难以把握(据估算,其中的一、二级文物就达到上百万件之多)。不夸张地说,这些流失文物,无论是品质还是数量,都不输给中国各地的博物馆的藏品。

类似地,埃及、希腊、墨西哥等国,也有许许多多文物流失,甚至曾有不少木乃伊被 “请”出坟墓,漂洋过海去了英国。

毫无疑问,这些文物都是被非法运出原所在国的,类似于刑法意义上的赃物。但它们和普通的赃物相比,合法主人想将其索回,却非常困难。

最大的障碍,就是这些文物被盗、被抢几乎都发生在上百年前。当时各国的法律并未对他国的文物保护做出过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对掠夺者有褒奖和鼓励措施;而收藏者(如博物馆)往往都是通过在当时合法的途径(如购买、竞拍、受捐赠等)而获得的文物,属于既成事实上的“善意取得”,而且也早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当遇到文物的原所有国追索时,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强制其归还。

所以,对于这些流失海外的文物,其原所有国(如中国、埃及等),就不得不采取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宝贝回家”的问题,有时候甚至只能由民间人士重金赎回。这样的尴尬局面,委实让人痛心。

该不该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其中明确规定:“本公约缔约国违反本公约所列的规定而造成的文化财产之进出口或所有权转让均属非法。”“(缔约国)保证本国的主管机关进行合作,使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尽早归还其合法所有者。”

然而,在该《公约》中也规定,在返还上述文化财产时,“要求国须向不知情的买主或对该财产具有合法权利者给予公平的赔偿”。也就是说,虽然缔约国依据该公约,有义务将被掠夺文物返还原所有国,但原主却必须付钱给文物现在的主人。这种规定显然是各国互相妥协的结果,对于被掠夺文物的国家而言则相当无奈,明明是自己的东西,还得花大价钱去赎,等于是又被抢了一次。

另外,还有一种质疑的声音。如《纽约时报》就曾刊文提出,既然文物是全体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为什么非要将其局限于在某一个国家进行展览、研究呢?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文物保护技术尚有不足之处,万一不小心损坏了文物,岂不是难以弥补的缺憾,还不如留在发达国家呢。

对于这些问题,其实有一个现成的答案。

1973年,第2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187号决议,即《归还各国被掠夺的艺术品》。其中,它掷地有声地写道:

“大会,体会到联合国所抱的根本目标,尤其是联合国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信念;以及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

“深信此种艺术品的归还,对于引起转移而蒙受重大损失的国家,构成公平的补偿。

“确认另一国家如将艺术品、历史文物、博物馆珍品、原稿和文件迅速、无偿地归还原主国家,是对所造成损失的公平补偿。

“承认完全由于殖民或外国占领的关系而取得此种珍贵文物的国家,在此方面负有的特别义务。”

也就是说,该决议从更高层次界定了“公平”的意义。既然一国曾因自己的侵略、殖民行径而夺走了他国的文化财产,则无论该文物在其国内以何种方式、在谁手里、流转过多少次,它们依旧是殖民主义的孳息,仍然是以国家名义抢劫获得的赃物的一部分,这些带血的文物就必然应该回到它们的祖国。

因此,这种归还,不是恩赐,不是馈赠,而是对被侵犯的他国文明的道歉与赔偿,是一个迟来的公平,当属天经地义,自然不存在给现在的文物持有者“公平的补偿”问题。

同时,这种归还还意味着对于二战前的那种丛林法则的否定,强调了国家无论强弱都应该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昭示了世界各个地区的文化都应该得到合理的尊重,也重申了二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基本原则。

尽管联大决议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依然有道义上的意义。同时,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1970年《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在本国境内尽力协助流失文物物归原主。对于其境内公开拍卖流失文物的活动,显然有义务加以取缔,并通知其可能的原所有国进行核查,这才是真正履行自己的国际承诺。

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说2003年盗窃、抢夺伊拉克的文物是犯罪行为,应该将其返还,那么1860年那场更为恶劣的劫掠行动中散失海外的文物,为什么就不应该立即、无偿地返还中国呢?摧毁巴米扬大佛的塔利班理当谴责,可焚毁圆明园的国家,却还在光明正大地展示其抢来的文物,就那么理直气壮吗?

另外,谈到文物保护的技术水平差异,当然是实际存在的问题。然而,正如3187号决议所强调的,“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可以决定这个民族目前和将来在艺术价值方面的茁壮成长和全面发展”。这些文物,对于其他国家的人而言,也许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但对于其原所在国的国民而言,却承载着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与荣耀,是其祖祖辈辈胼手胝足、薪火相传的见证,也必将鼓舞着其子孙后代努力建设自己的祖国。这种巨大的精神价值,是很难用经济、艺术、科研等角度来衡量的。

因此,请把被抢走、被偷走、被走私出境的文物还给它们的祖国吧。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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