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还请少些“意外式毁坏”
0条评论 2014-05-08 11:17:33 来源:包头日报 作者:唐伟

因为要建“华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最近一段时间,河南中牟县刘集镇大冉庄村的征迁工作正在紧张进行。5月3日上午,伴随挖掘机破拆紧邻民房的轰隆声,位于该村的县文物保护单位———王在之故居的檐角砖瓦脱落。4日下午,中牟县公安、文物主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事件只是意外,王在之故居将不会在大冉庄村征迁中拆除。

所幸,王在之故居只是部分屋檐被损坏,主体尚完好无损,似乎坐实了“意外之说”。随着公安、文物等部门的介入,加之舆论的关注,此寄托了当地人特殊情感的县级文物有望得以善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也有望给文化遗产一个容身之处,一场惊魂,几多深思。

揆诸现实,“意外式毁坏”几乎成了一些重要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挥之不去的梦魇。2010年,重庆綦江韩国临时政府主席李东宁旧居已作为重要抗战遗址,结果被施工方称不知情误拆;不久前,广西马山县周鹿镇一座有400年历史并对当地交通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县级文物的八仙板桥,因当地政府清理河道时被拆掉了,对此,周鹿镇党委书记解释,古桥被拆系意外,且在拆除古桥时,镇政府不知该古桥是文物。2013年,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鸣羊街高岗里39号民居,不到一个月内第二次遭破坏。项目负责人回应:“是农民工没文化,误解了,误伤了文物”。

从“维修性拆除”到“保护性拆除”再到“申遗性拆除”,及至层出不穷的“意外性拆除”,相比于前者的直露而言,“误拆”成了更为强悍的“临时工”,也极容易为逃避处罚而找到借口,并获得道义上的放行。事实是,《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很多文物还有着明显的标志。即便标志因年代久远而不“醒目”,但一地之文物可谓“众人皆知”,何以要么“不知情”,要么“误拆”,要么“意外”?其结果便是,那些不可复制的文物古迹,没有毁于战乱与天灾,或最终泯灭于“意外式拆迁”的人祸。

201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一届中法文化遗产法研讨会上,专家表示,近30年,我国文化遗产遭受了极大的建设性破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房屋征收之后的大规模拆迁造成的。据专家统计,在全国100多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有将近20个没有历史文化街区,将近一半的历史文化街区不合格。文化名城无文化,历史遗迹无真迹,“意外式毁坏”的本质是“有意式重建”,一拆一建的经济账可以双重计算,至于文化的真与伪,遗迹的保与毁,已然退而求其次。

与环境的“先污染后治理”相似,文物古迹同样面临着“先拆除,再重建”之患。文保法律手段偏软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意外式毁坏”成为有意破坏的保护伞,并为急功近利式建设与发展背书。若不改变价值取向和责任追究的现状,让地方保护者改变破坏者的角色定位,让颠倒的责任回到正轨,文物保护无以摆脱“口惠而实不至”的尴尬。文物保护还请少些“意外式毁坏”,刚性的法律、严格的惩罚和全面的问责,才能织起一道文化的防护网和高压线。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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