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监管风险和对策
0条评论 2014-09-25 13:55:55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工作网站 作者:王伟楠(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近些年,文物艺术品拍卖发展迅速,成交额节节攀升,尤其北京市东城区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无论从拍卖价值、参与人数还是现场规模来说,都引领了全市乃至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在整个拍卖行业中起到了领军作用。

近年来,东城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年成交额均在百亿元以上,最高将近三百亿元,这充分反映出了东城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文物艺术品拍卖监管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日益显现。深入了解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发展现状,了解监管的风险和成因,制定相应对策,是我们现在应着力开展的工作。

一、文物艺术品拍卖监管存在的风险

风险一:拍卖企业在拍卖备案时打擦边球。

根据《拍卖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并应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在举办文物拍卖会前,拍卖企业应到省级文物局对拍品进行审核,由文物局出具审核批复,拍卖企业拿着批复到工商机关进行备案。而在现实中,很多没有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在进行拍卖备案时打擦边球,在拍卖品中夹杂着文物仿品或疑似文物的艺术品,为监管人员审查拍卖标的带来困难。

监管人员在办理拍卖会备案时发现,有的拍卖企业在提交的拍卖标的清单、拍卖图录等备案材料中,要么名称前带一个"仿"字,要么人名后面带一个“款”字。有的瓷器类拍品名称中没有说明年代。拍卖公司一般都会声称这些拍品是仿品或当代工艺品,不是文物。

另外,现在比较流行的翡翠、和田玉、玛瑙等玉石类珠宝的无底价拍卖,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些无底价拍卖的玉器中是否混杂着文物,就需要高权威的认定。因为一般举办这样无底价拍卖会的都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拍卖企业,不可能有文物拍卖资质,所以文物部门不会对他们出具文物审核批复,这样的拍卖会中是否有属于文物的拍品,监管人员很难界定。

风险二:不具备一类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拍卖一类文物。

根据国家文物局2003年发布的《文物博发[2003]95号》文件的规定,《文物拍卖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陶瓷、玉、石、金属器等;第二类是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是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申请不同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申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企业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就可以注册相应的经营范围。而《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拍卖企业如果要取得第一类文物的经营资质则要先取得第二、三类文物的经营资质,在得到第二、三类文物经营资质后,如果拍卖企业想要取得第一类文物的经营资质,则要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再次向文物局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取得第二、三类文物经营资质的企业要经过数年才能获得第一类文物的经营资质。但因为第一类文物中陶瓷制品的市场认知度高,成交额和佣金收入丰厚,所以有的二、三类文物拍卖企业为利益驱使,也可能进行第一类文物的拍卖。

风险三:近、现代画家画作的文物认定。

为保护我国近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国家文物局分别于2001年和2013年两次颁布了《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在两次标准中,作品一律不准出境的画家涉及11人,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的画家涉及25人,精品(代表作)不准出境的画家涉及128人。《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5项写明:“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己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适用该规定。由此,我们在进行拍卖监管时,可以认定作品一律不准出境的画家和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的画家的作品都属于文物,需报文物局审核。但问题是精品(代表作)不准出境的画家的作品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没有说明。这其中的风险有以下几点:

第一,精品(代表作)不准出境的画家的非精品作品是否属于文物?例如,李苦禅属于精品(代表作)不准出境的画家,他的精品(代表作)作品属于文物,那么他的非精品作品或者非代表作是否也属于文物?相关法规和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文物部门不会对非文物拍卖企业出具文物审核批复,如果一个没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报备了一幅李苦禅的画作,并称该画作非李吉禅的精品作品,这时监管人员没有能力认定画作是不是精品,文物部门又不会出具审核批复和鉴定结论,这些都令监管人员感到困惑。

二、文物艺术品拍卖监管风险的成因

随着近年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迅猛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许可审查权与监管处罚权脱节。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行政许可权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审核权均是在文物部门。而文物拍卖的监督权和处罚权是在工商部门。文物部门负责许可和审核,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和处罚。之所以这样划分职责,也许在法律法规制定之初制定者有其自己的考虑,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在目前的实际监管工作中,确有很大的漏洞。

第一,法律法规规定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文物拍卖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但没再规定违法拍卖的文物由谁来进行鉴定。例如,工商部门发现一个没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涉嫌拍卖文物,如果当事人一口咬定拍品只是现代工艺品或者仿品,不是文物,我们应该怎么办?又如果当事人将现代工艺品或仿品宣传为文物来进行拍卖,我们又应该怎么办?这两种违法行为无论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处罚还是按照虚假宣传进行处罚,都需要对拍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说是最关键的证据之一。由文物部门对拍品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是最权威的,但是在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文物行政部门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出具真伪鉴别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这会使案件办理工作陷入僵局。

第二,文物部门只对有文物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品审核,不对没有文物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品审核。拍卖企业到工商机关进行拍卖会备案时,需要提交拍卖标的清单和拍品图景,涉及文物拍卖的还要提交文物部门出具的拍品审核批复。这个批复虽不是鉴定结论,但却能明确哪些拍品是属于文物监管范围的,哪些拍品是禁止出境的,哪些拍品是禁止拍卖、应当撤拍的。有了这个批复,工商机关对照清单和图景就可以很方便地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拍卖过程和拍品进行监管。但有时,有些没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拍卖一些现代工艺品时,拍品中不乏一些文物的仿品或未知年代的拍品,我们不能简单的凭借拍品名称来断定这些拍品是不是文物,所以监管人员会要求拍卖企业提供文物部门的审核批复,但反馈的结果往往是文物部门只对有文物资质的拍卖企业出具审核批复,不对没有资质的拍卖企业出具审核批复。

总之,文物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除了理论知识以外,还需要具备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与专业人员相比,工商部门的监管人员在文物鉴定上就是“文盲”,不具备判断拍品是否属于文物监管范畴的能力。

许可与监管的脱节,造成了有鉴定能力的部门没有执法权,有执法权的部门没有鉴定能力的现状,而两个部门之间又缺乏高效的沟通协作机制,不能很好的相互配合,长此以往,我们不可能很好的完成拍卖监管任务,也使监管人员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三、建议对策

想要彻底消除监管风险,最根本的方法是完善法律法规,统一许可和监管的职权,但这在短期内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涉及到政府部门职责的整合与划分,况且修改法律法规也需要经历调研、论证、起草、修订,到正式发布也是一个很长的周期。现阶段只能采取高效的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一,充分行使现有职权,加强监管力度,对拍卖备案材料认真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拍卖企业补充或改正。对仿品和未知年代的拍品要求拍卖企业做出书面解释,规范各种“擦边球”现象。对大型拍卖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以及没有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举办的艺术品拍卖会实行重点监管,加强拍卖会预展的检查和现场监拍,发现与备案不符的拍品或存疑的拍品,甚至可以要求撤拍。

第二,要认识到文物拍卖监管不能各自为政,要积极整合系统外部资源,加强与文物、商委等部门的沟通,在文物审核批复、文物鉴定等方面争取文物部门的积极配合。探索建立长期有效的协作机制,确立工商、文物、商委三部门之间的合作体系和联络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平台及时通报许可和监管情况,互通有无。

第三,以社会化管理创新为契机,同拍卖行业协会开展协作,实施行政指导,促进行业自律。借助行业协会平台,理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关系,积极搭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实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鼓励拍卖协会引导企业共同制定行规行约,共同协调利益事宜,共同维护行业秩序,构建诚信拍卖,提升行业信誉,最终实现拍卖市场、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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