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艺术品经营基本局限于小众人群,因为时代的局限,形成了“小圈子”文化,简言之就是“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的独特古玩文化认知。但如今的艺术品消费者更多的是把艺术品看做商品的本质,把购买艺术品看做消费商品过程。
艺术品消费的历史是与人类社会历史伴生的关系,源远流长。如今,随着我国社会步入市场经济时代,艺术品消费文化正悄然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具体是艺术品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的被动性消费文化转向平等的消费文化。艺术品消费者的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艺术品经营者正被迫放弃诸多主动性。共同构成一种更为现代市场化的新型艺术品消费文化。
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研究,一般是指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艺术品市场。当然,这并不意味在此之前不存在艺术品市场交易行为,只是以前的市场交易行为存在明显的局部性和限制性,不同于目前规模化的市场经营状况。20世纪90年代前,艺术品交易行为仅局限于文物商店及为数不多的画店。新中国成立之前,艺术品交易行为主要是古玩行业,直至20世纪90年代,国内艺术品市场才开始发展起来,因此笔者把规模化艺术品市场出现之前的艺术品交易行为概括为传统艺术品经营时期;把目前的艺术品市场概括为现代艺术品经营时期。以此讨论不同时期的艺术品消费文化的特征及演变趋势。
传统古玩交易市场
传统经营时期的艺术品消费文化
尽管传统艺术品经营时期有多种经营业态(古玩店、古董店、当铺、地铺、“鬼市”“夹包袱皮”、私洽),但古玩店是最主要的经营方式,现在很难考证更久远时期的艺术品交易文化,从明、清、民国时期的史料文字记录可以看到,古玩行业形成了比较特殊的艺术品消费文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消费者自负其责
在传统艺术品经营中,真伪问题是由来已久的痼疾,消费者(买家)购买古玩字画一定要慎重,要么凭眼力独立判断,要么凭对卖家的信任,要么凭友人“掌眼”,因为消费者了解,绝大多数情况下,艺术品交易后不能反悔退货。
传统艺术品经营形成了独特的消费文化潜规则,买假或买到仿品,消费者(购买人)只能自认倒霉,羞于公开事实。因为古玩圈子小,谁也不想成为圈里的笑柄,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买家自负其责的规矩,顾及脸面及从众心理,消费者也就逆来顺受,自觉不自觉地认同了这种规矩。
消费者需要具备专业能力
有一句俗语,“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很形象地描述了古玩艺术品消费的特殊性。消费者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见识,最好对古玩交易敬而远之。从现有民国时期文学作品中,可以看到热心古玩的几类人,大多是达官贵人、军阀、学者,或者是古玩行当里的佼佼者。平民百姓既无闲钱,也无闲心,少有收藏古玩艺术品的闲情逸致。
所谓的“金刚钻”,一是指钱;二是指专业见识,更主要的是指消费者“眼力”。知识就是力量,在传统艺术品交易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要么自己练就火眼金睛,要么有专业人士帮助把关,鲜有盲目购买者。
消费者被“潜规则”束缚
前文提及传统艺术品经营形成的独特文化,形成了许多不成文的规则或规矩,也就是今天所说的“潜规则”。古玩行里的“潜规则”形成很复杂,不能笼统归结,多数潜规则有其合理的文化内核,但核心还是“各凭本事”的原则。
潜规则的主要原则有如下几点:一是独立判断的规则,消费者不能指望向经营者询问有价值的相关信息帮助自己决策;二是私密交易的规则,询价、还价、成交环节及相关信息都比较隐秘,原则上不会被第三人知悉;三是不得干扰的规则,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不能干扰其交易行为,不能有第三者干扰交易的言行;四是购买过程中言行的规则,诸如古玩的上手规矩、检测规矩、询问规矩、评价规矩等;五是了断责任的规矩,不同交易中有不同的规矩,原则上只要艺术品付款换手,其后责任就算各负其责,不能“找后账”。
总体来说,“潜规则”的交易文化中,经营者在交易中占据主动,消费者处于被动,“买的没有卖的精”在“潜规则”的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也是现代艺术品经营过程中,许多经营者不愿放弃“潜规则”的主要原因。
经营者基本免责
从前文对“潜规则”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被动的主要是消费者,而经营者基本不承担责任。经营者可以不告知古玩的来源;可以不告知古玩的真伪;可以不告知古玩艺术品的瑕疵;可以避免第三方明眼人对交易过程中的干扰;可以不担心交易价钱被他人了解;可以不担心秋后算账,不担心交易后消费者反悔,主动权及强势都掌握在买家手里。
当然,不能说所有的传统艺术品经营者都仗势欺人,从民国期间在北平成立的“同业会”章程上,可以看到对经营者的要求,尽量做到“童叟无欺”,许多在琉璃厂开店的业主,有信誉经营的理念,并非一无是处。但在商言商,经营者还是愿意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传统艺术品交易的“潜规则”文化的形成,还是偏重对经营者最大限度免责的。
艺术品消费行为无法律保障
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市场方面的法律建设基本是空白的,因此,传统艺术品经营时期,如果因为艺术品消费引发出纠纷,基本无处讲理,除非出现重大的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仅仅因交易不公平无法寻求法律保护。法律环境滞后,不仅是立法程序繁琐,也有艺术品经营行业的特殊性问题,2016年,文化部修订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迄今为止艺术品领域最高效力的部门规章。
清 瓷烟壶
新时期下艺术品消费文化变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内地开始转为市场经济体制,一系列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环境的法规不断出台。1993年10月31日,专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通过。此法是确定市场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文化的里程碑式法律。自此,任何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行为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尽管艺术品经营有行业的特殊性,但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影响,艺术品行业的消费文化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可以说是本质的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艺术品消费者权利的变化
在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中,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基本是没有对等的权利,如果说权利,唯一的权利就是有权独立判断做出是否买或不买的权利,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规定消费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消费者的知情权、赔偿权、投诉权、售后服务等权利在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中都被“潜规则”剥夺了。
经营者义务的变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中,经营者基本是全面免责的,在“潜规则”艺术品消费文化中,经营者可以不披露真实信息、可以不明码标价,可以“一经售出,概不退货”,可以不开发票,可以嘲笑消费者不懂规矩,可以买假货不赔偿,可以以不合理的规定强词夺理,简言之,就是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法律环境的变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国家以法律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主要法律条款有: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文化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全面体现了新时期下艺术品经营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与责任,对艺术品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供了主张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依据。
艺术品市场消费对象的变化
新时期下,艺术品市场消费对象最大的变化是由小众消费者群体转为大众消费者群体。也可以概括为:专业消费者向非专业消费者转变的变化。
不仅消费群体放大了,消费者对艺术品消费的态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传统艺术品消费时代,主要消费者局限于达官显贵及专业兴趣者,加之艺术品商品的特殊性,形成了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是有其道理的。传统艺术品经营基本局限于小众人群,因为时代的局限,形成了“小圈子”文化,简言之就是“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的独特古玩文化认知。但如今的艺术品消费者更多的是把艺术品看做商品的本质,把购买艺术品看做消费商品过程。
新型艺术品消费文化的确立
消费对象的扩大及消费认知的变化,加之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转变,迫使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必须与时俱进。
艺术品经营者要“断舍离”
改革与变革是有阵痛的,社会每一次改革或变革,都是对既有利益的重新分配,传统的艺术品经营时代,艺术品经营者是既有利益受益者,固然不愿放弃自己的利益,但面对规模化的市场经济时代,艺术品经营者要想继续在市场中获得利益,就只能顺应时代,顺应消费者的意愿,毅然对传统艺术品经营的诸多特权“断舍离”,把诚信和公平交易放在经营理念的首位,把与消费者尊重相处作为持续经营的原则。
某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负责人说:“艺术品经营挣的就是信息不对称的钱,如果信息都向消费者公开了,还能经营吗?”还有经营者说:“艺术品市场的乐趣就是真假难辨,如果都是真假清楚了,哪里还有艺术品市场?”其实,法规要求的是诚信,反对的是欺骗、欺瞒,并没有让经营者公示一切商业机密,不反对经营者赚取利润。所以,新兴艺术品消费文化堵塞的是不道德的经营行为,诚信经营者无需有任何担心和失落。
艺术品消费者要有认知
无论市场环境、法规环境如何,艺术品消费者都要对艺术品消费有正确的认知态度。艺术品消费有3个层面,一是消费品层面,二是收藏品层面,三是投资品层面。总体而言,艺术品是精神领域消费品,其功能主要是满足精神的愉悦和涵养文化修养,并不是依靠艺术品“捡漏”发财。以平常心看待艺术品的价值或价格,就会避免艺术品消费出现的绝大部分问题,如果以“贪婪心”看待艺术品购买,几乎都会掉进“陷阱”。
尽管时代进步了,国家的法规把艺术品消费也纳入了整体产品消费的范畴,消费者还是要清醒地意识到,艺术品消费还是有其特殊性的,其特殊性在于艺术品的消费需要一定鉴赏能力,如果消费者不具备基础的鉴赏常识,就容易成为市场的盲从者。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中,潜规则的形成有其合理因素的一面,涉及很多商业伦理的合理原则,也不能全盘否定。消费者多学习鉴赏知识,才能体会艺术品消费的精神愉悦。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