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现人之为人的责任感 2011-08-31 14:05:49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吴味 点击:
吴味:我已有五篇文章讨论成力的行为艺术作品《艺术卖比》的能指意义及其何以产生的原理(这些意义不仅仅是“当代艺术无耻商业化问题针对性”。但李心沫又写了一篇《成力行为不成立》的文章,认为《艺术卖比》的“当代艺术无耻商业化问题针对性”的能指意义不成立。

李心沫认为“行为艺术应该是有意味的行为,通过行为本身传达出作品的意义或者是不可言说的意蕴”,秉持的是一种艺术的语义学阐释模式,这种模式最适合的是现实主义艺术;勉强还可针对形式主义的现代艺术的形式心理学(针对形式的社会学批判已经无效了);而针对陌生语境化的前卫艺术就完全无效了,更不用说针对具有特定问题语境化的当代艺术(观念艺术)了,因为前卫艺术和当代艺术都是语用学的(尤其是当代艺术)。

 

至于这个作品的意义是否可以用文字语言表达呢?我要提醒的是,观念艺术似乎都可以用文字语言表达,而且什么艺术的意义不能用语言表达呢?但文字语言表达的力量及其丰富性能够与视觉形象语言表达相提并论吗?

 

其次,成力的《艺术卖比》是否“带有性别歧视”、“有悖人的尊严”、“侵犯了女性的人权”,同样需要运用语用学的原理才能分析清楚。

 

李心沫对妓女产生的私有制和男权主义文化根源的分析完全是对的,也几乎是一种常识了。在男权主义文化的历史和现实语境中,“卖比”一词当然是一种侵犯女性人格尊严的话语,然而,“卖比”一词的这种男权主义文化语境(历史和现实)不是先验地存在的,它实际上是“卖比”一词长期在类似的侵犯女性人格尊严的现实情景语境中使用逐渐形成的,这种长期的使用便形成了“卖比”一词的“侵犯女性人格尊严”的相对稳定的“含义”。今天,我们使用“卖比”一词都首先面临它的这种既定的含义(其实我们使用任何词语都首先面临这个词的既定含义)。然而,虽然一个词都有它的既定含义,一般的现实具体使用也常常是它的既定含义,但任何词语在现实的具体使用中都可能偏离它的既定含义,而产生使用者所想要的新的含义,从而产生新的意义。比如相声中常常将一个褒义词或贬义词具体使用成了贬义词或褒义词,词语使用的含义和意义可以完全相反。有些词语就是因为长期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新的应用改变了旧的既定含义义、而产生了新的既定含义,比如“老实”、“本分”词语在文革期间的社会文化语境中主要是褒义,而在今天主要是贬义了。而在使用中改变一个词的既定含义在文化艺术(尤其是当代艺术)领域极为常见。

 

所以看一个人使用某个词的意义,不仅要看这个词在历史文化语境中的既定含义,更应该看这个词在具体使用的特定情景语境中是否产生了新的含义,否则我们无法正确理解某个词使用的真正意义。因为在词语使用的特定情景语境中,词语的含义可能因为此次使用的特定情景语境不同于常规使用的情景语境,而改变了这个词语与历史文化语境相一致的既定含义,从而也改变了这个词使用的既定意义。对成力使用“卖比”一词的意义的理解也应该如此。

 

事实上,成力使用“卖比”一词在其行为的特定情景语境中完全是出于对“当代艺术无耻商业化”等艺术现象的描述,因为这种艺术现象与妓女卖淫有某种类似性,而不是为了针对女性。这种类似性不仅指它们在具体行为上的无耻追逐经济利益,还包括它们受某种社会文化力量制约、影响的被迫性,如当代艺术无耻商业化的原因还包括商业化的社会文化机制、艺术家生存困境等对当代艺术工作者的制约、影响,不完全是当代艺术工作者自己的原因,这和妓女卖淫现象不是有某些相似吗?而且成力在“卖比”一词前加了定语“艺术”,进一步明确针对了艺术而不是女性。这样就改变了“卖比”一词在历史文化语境中的侮辱女性的既定含义和意义,而有了“当代艺术无耻商业化问题针对性”的含义和意义了(当然还有其它的含义和意义。拙文《<艺术卖比>意义的进一步分析——针对青年批评家》已做了分析,可参阅),所以决不会再有侵犯女性人格尊严的意义。而且为了尽量使这一词语更远离女性,将“卖屄”写成“卖比”,还有充分与女性合作者沟通交流、尊重合作者带面具、跟女性合作者一样裸体等等,表现的恰恰是对女性人格的尊重。

 

我们的许多女权主义者(不仅仅是李心沫,还有女批评家韩妙第等等。看看支持李心沫文章的网友留言就可以知道),之所以认为成力的《艺术卖比》侵犯了女性的人格尊严,还是因为她/他们在根本上不懂语用学原理而囿于当代艺术的语义学解读的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一种“女权主义过敏症”,只要是带有侮辱女性既定含义的词语,无论其被怎样使用,都会被认为侵犯了女权而遭至批评的强烈反应。对《艺术卖比》侵犯女权的批评就是这种“女权主义过敏症”。要是按李心沫等女权主义者的不顾具体语用的解读方法,那李心沫的文章使用了许多次“卖比”一词,而且多是单独使用“卖比”而不是“艺术卖比”一词,岂不是也侵犯了女性人格的尊严?!那写文章(包括法律文书)还能使用“卖淫”、“妓女”、“妓男”乃至“性工作者”等词汇吗?要知道即使是“性工作者”这样的所谓“中性”词在今天的社会文化语境中也有卖淫的含义(不完全是正常工作的含义),也是可以用来侮辱人格的,不信你对什么人随便使用试试,看他/她跟不跟你拼命。

 

当然,由于有了相对稳定的“侵犯女性人格尊严”的既定含义,所以像“卖比”这样的词的使用还是要特别“谨慎”。使用得不好,没有消解或没有完全消解它们的既定含义(可以具体分析),就会产生侵犯女权的问题;而使用得好,完全消解了它们的既定含义,就不仅不会产生侵犯女权的问题,还有利于它们向美好事物开放,从而间接抑制它们在侵犯女权的丑恶事物中的应用,像艾/未//未针对5.12大地震学生死亡情况调查所说的“我就是要像个‘傻逼”一样站出来说话”,其中的“傻逼”一词完全是褒义,完全不存在对女性的侮辱,甚至这样的用法都不会让人联想到女性。这就是“侵犯女性人格尊严”的词语向美好事物开放。这样的用法多了,词语的既定含义就会逐渐消失。而要彻底杜绝它们的应用或杜绝它们的丑恶应用而转向在其它的事物或美好事物的应用,只能寄希望于与这些词有关的丑恶事物在现实中的彻底消除(这里的“丑恶”不是指处在“丑恶事物”中的女性),就像在解放后的前三十年,“妓女”、“卖淫”、“嫖娼”、“性病”、“花柳病”等等这些词汇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差不多消失了,“卖比”这样的词也极少用了,原因是与这些词密切相关的丑恶事物在现实中逐渐差不多绝迹了。但当产生这些丑恶事物的丑恶文化(包括人性)还没有完全消除或者又重新兴盛,以至于使这些丑恶事物还没有完全消除或者又重新兴盛,与这些丑恶事物有关的词汇在现实生活中的丑恶应用还客观存在的时候,那么对这些与丑恶事物有关的词汇的研究性应用(广义,包括艺术探索)就不可避免(李心沫文章就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卖比”、“妓女”等词汇嘛)。这种应用不仅仅是为了研究的方便,也是抑制——哪怕是间接抑制——丑恶事物,而绝不会强化丑恶事物。成力《艺术卖比》对“卖比”一词的应用就是如此。

 

所以,不是我们对《艺术卖比》中的“卖比”一词的“性别歧视”问题“毫无察觉”,而是它根本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倒是《艺术卖比》真正具有的一点“性别歧视”问题李心沫没有觉察,即我在《<艺术卖比>不是“淫秽表演”——兼谈艺术制度的缺席》一文中提示的“当代艺术界男性多,考虑女性主义因素,作品也应该做成“艺术卖屌”才是。”现在男性卖淫已经很普遍了,艺术家应该考虑语言的准确性,其实改一改作品的题目和作品中条幅的文字,作品可能也是成立的。应该说在这一点上艺术家对女权有所疏忽,没有完全克服男权主义的习惯性思维。但这也不是很严重的侵犯女性人格尊严的问题。

 

由此可见,李心沫认为成力行为不成立的二个理由反而不能成立,其原因在于李心沫囿于当代艺术解读的语义学。看来鲍栋说“未完成的语言学转向”虽然针对中国当代艺术史已经没有意义了,但却有效针对了“女权主义过敏症”。

 

2011年8月29日星期一于深圳

 

 


【编辑:成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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