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无奈被裸模索要50万后 2012-03-30 11:18:40 来源:出山网 点击:
北京著名油画家王宏峥遭遇模特50万巨额索赔一案,经媒体报到后,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

当我把自己这份引以为豪的成就,无所保留的展示在世人面前时,我才“幡然醒悟”,原来我自身根本不具有展览、宣传的权利?这一切简直荒谬之极。

 

为什么我自己作品的宣传展示要获得模特的认同,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

 

那么,假如模特永远不允许我的作品参展面世,是不是我的这些作品就要被告知,永远要置之高阁,抑或销毁呢?

 

是不是在未经模特允许的情况下,画家的作品就必须要“不为人知”,任凭画家你付诸再多的心血,都必须付之东流?

 

否则,画家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创作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模特手持绝对主宰权。认定你是否已侵犯肖像权,全在于她一念间。

 

我认为法律对此的界定过于荒唐,难道作为一个画家,自己作品的归属权都不属于自己吗?任凭模特一纸状告,法律便可成为她手中令箭,主宰画家作品“生死大权”。

 

湘潭法院非法取证?

 

模特搅闹的风波只是暂时平息,正如她所说,不给钱她绝对不肯罢休。今年年初,她再次来到我的工作室,态度虽然不像以往那么嚣张,但谈话依然围绕她给我们做模特后,所导致对她生活的影响,导致的种种后果,比如因此和xxx教授姻缘拆散,对她精神造成严重打击......

 

所以现在我成名了,应该给予她精神、经济上的补偿。语言最后直接露骨到,只要给钱,这事就算了结。

 

她同时要求我书面承认画过她,并且承诺以后不再画她。我依然态度明确,作为朋友遇到困难我可以帮助,但以这种方式敲诈勒索,就别妄想了。再有,就是我也不可能再画你,以前的照片已被你删除了,你即使同意我再画你,我也不可能再画!

 

她再次气急败坏的离开,让我走着瞧!

 

我并不清楚,法律对精神损伤的界定尺度,在我的概念中应该是某种行为或者事件导致当事人精神受到损伤,导致某种不良后果,才可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精神损失索赔、然而面对王某某在金钱面前的精明强悍,咄咄逼人之势,我看不出她所谓的,此事件对她造成的“精神损伤”之严重后果。

 

没过多久我收到湖南省湘潭市法院,主审法官、书记员等三人亲自送达到我工作室的法院传票,不速之客的突然“造访”,令人匪夷所思。

 

当我得知模特王某某,已经在她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侵犯她肖像权时,并未出乎我的意料之外。

 

当事人王某某在起诉中,要求我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侵权费等项目共计五十万元。

 

而湘潭法院的这几位官员此行,不仅是送达传票,并试图取证,他们强行翻阅我资料和电脑,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在我工作室当着我和我朋友的面,翻查并试图没收我的电脑,我制止他们的这个行为,希望他们不要影响我的工作。

 

从 6月2日到6月5日,也就是法院仅用了两天时间就完成了从受理诉讼到决定开庭时间并开出传票在第三天送达。

 

法院的时间观念很强。仅此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需要动用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3个人专程跑1700公里到北京送达传票,往返的费用谁承担?是法院还是原告?

 

注明:湘潭没有飞机场,乘飞机要先到长沙市飞机场,湘潭火车站在扩建,暂停使用,坐火车需要到株洲市或是长沙市。

 

法官3人到被告家里,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翻阅被告资料和电脑,并告知如果不给看电脑内容就把电脑扣下带回法院。

 

简单的一个民事案件,是否值得法官亲自替原告到被告家里保全证据?

 

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6月5日在被告家的拍摄视频,其实是6月5日法官到被告家里送达传票并取证的时候进行的**。

 

法官是否有权利进行**,是否可以称之为非法取证?法官取证的内容是否可以以原告的名义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我认为他们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取证,作为一名主审官他没有亲自取证的权利。我也想懂法律的朋友们来识别一下,这些法院的如此取证途径,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存在越权?

 

我至今也不清楚他们对这个官司为何如此重视?

 

之后不久,我再次接到模特王某某的电话,这次,她竟然明码标价,四十万,她就撤销起诉,少一分也不行,不然她就奉陪到底,让我不得安宁。

 

我当时在想,从原来的10万,到现在的40万,多出来的钱被谁拿了呢?

 


【编辑:成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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