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鉴定市场亟需法律治理 2012-12-03 09:46:42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张马林/张宇清
要想在艺术品投资市场真正实现对文化民生的切实保障,必须拓展艺术品投资法律保障的全新思路,从法律上设定与艺术品鉴定相关的规范程序,通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切割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的利益联系、建立鉴定的市场准入机制和程序公开制度。

有效治理需“三管齐下”

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分离  艺术品投资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性问题在于,艺术品鉴定结论与艺术品鉴定收费之间的利益驱动关系(按现有市场惯例,评估费一般为评估价值的1%到5%)。鉴定专家或鉴定机构往往为了获取更高的鉴定收费而做出与客观真实不符的鉴定结论。艺术品价值评估的特殊性在客观上给艺术品鉴定的不诚信提供了空间。艺术品市场价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一种。资产评估是对资产重新价格模拟的过程,本身就具有动态性、市场性、不确定性的特点。艺术品的创作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价值消耗,是一种独特复杂的智力劳动。艺术品主要的价值在于精神层面的审美意义,所以其价值评估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或资产评估,很难在物质层面的价值评估中精准设定具体的量度标准。由于艺术品的特殊性,艺术品的价格模拟性要更为突出。在一般商品或资产的价值评估中,人工、原材料、展览、宣传、运输、包装、税金、管理费、商标等具体投入是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而艺术品无法通过艺术品创作中的实际有形投入来衡量其艺术价值。

所以,从技术方法上看,一般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无法适用于艺术投资品的价值评估。艺术品价值评估通常可以采用的是市场比较法。该方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艺术品相似或可比的其他艺术品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如果作为参照物的艺术品与被评估对象不完全相同,则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如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年代、题材、稀缺程度、作者年龄、地位等差异,作出调整。采用市场比较法,必须从艺术学的角度科学设定差异比较因素的指标体系,以全面反映影响价值的因素,否则难以确保艺术品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相关艺术品的市场竞争充分、交易活跃和信息真实是有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前提。

要有效治理艺术品投资市场,必须切断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两者之间的利益正相关的牵连关系,在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艺术品鉴定收费标准制度,以实现艺术品市场价值鉴定收费与市场价值鉴定结论的分离。这一制度的基本规则可以设计为,把艺术品鉴定收费划分为“鉴定成本”与“鉴定酬金”两部分,分别按艺术品鉴定成本和艺术品鉴定酬金建立统一的国家强制推行的价格标准。其中,鉴定成本标准按不同的“艺术品鉴定方法”分类确定,艺术品的个案鉴定成本按鉴定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方法类别按此标准计取。鉴定酬金标准按不同种类的“艺术品类别”分类确定,艺术品的个案鉴定酬金按鉴定物的类别计取。在收费标准设定上,可以通过对全国艺术品评估行业收费现有情况充分调查分析,并考虑通货膨胀率变动的因素,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造价咨询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设计出酬金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的标准。在建立国家统一的分类鉴定成本与酬金标准的同时,限制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艺术品鉴定的协商收费,严格禁止以评估结论价值作为基数的比例收费酬金方式。

市场准入与程序公开  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法制未实现对艺术品鉴定资质的规范管理是鉴定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对从事艺术品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提出资质要求,规定不具备法定艺术品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进入艺术品鉴定市场从事艺术品鉴定工作。国家统一规定获取艺术品鉴定资质的条件、方式、步骤,并对艺术品鉴定资质建立分级、分类的资质管理机制,对不同资质的鉴定机构规定不同的市场鉴定范围。同时建立艺术品鉴定资质的年度审查制度,在鉴定机构或人员出具虚假鉴定、误导鉴定等不诚信鉴定结论时,按照不同的社会危害结果,在行政法上予以罚款、降低艺术品鉴定资质、吊销艺术品鉴定资质等行政处罚,在民法上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当造成的社会危害达到极为严重的标准时,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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