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进步还是不合时宜 2012-12-03 09:41:1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金叶
日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上进行公示,一条关于“追续权”的新规定引人注意:“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梵高《自画像》。他一生穷困,其作品的价值在身后才被发现。“追续权”的本意是保护艺术家及其后代。

梵高《自画像》。他一生穷困,其作品的价值在身后才被发现。“追续权”的本意是保护艺术家及其后代。

日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上进行公示,一条关于“追续权”的新规定颇引人注意:“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这意味着今后只要艺术作品在拍卖市场上拍出的价格高过艺术家首次转让时的收益,其中的利润都必须让艺术家本人来“分一杯羹”。

这条计划中的“新规”,仿佛在国内的拍卖界投下了一颗“炸弹”,引起强烈反响。不少人质疑:当艺术品的物权已经发生转移,赚了的钱跟艺术家本人还有关系吗?“无端”增加的艺术品交易成本,会不会促使众多买卖双方为了“避税”而转入地下交易,继而给仍在发展中的中国艺术品市场以巨大打击?一条本意是为了保护“落魄艺术家”的法规,在当下中国究竟是进步还是“不合时宜”?且来听听各方人士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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