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进步还是不合时宜 2012-12-03 09:41:1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金叶
日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上进行公示,一条关于“追续权”的新规定引人注意:“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著名画家 石齐:

“追续权”这个制度“了不起”

我的作品尽管拍卖价格比较骄人,几百万、上千万的都有,但跟我关系并不大。理由说出来有点别扭:“这些画虽是我画的,但不是我的画。”因为所有权已经不属于我了。事实上,它们的拍卖价格和我的卖出价格之间通常会相差五十到一百倍。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创作过一幅《孔雀》,是我比较得意的作品。大概15年前,有个朋友出价6万元把画拿走了。但事实上,后来我讨了半年的债,只不过要回来3万,想着朋友一场,也就没有继续往下追。谁知道过了不到两年,这幅作品就出现在了拍卖场上,拍出99万元的价格。但这跟我一点儿关系也没有。早年间,不要说拍卖,就是提到卖画这件事,很多艺术家都会觉得不好意思,觉得艺术的事情不应该和“买卖”联系在一起。一些朋友或者熟人,可能用一袋茶叶或一块砚台,就“换走”我的一幅作品。这些作品如果现在拿出来拍卖,价格低的能卖到几万块,高的能拍到200万以上——但都统统和我没有关系了。

“追续权”如果真的能够实施,这些流散出去的我的作品,其市场表现就会和我有了点儿关系。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它的好不是体现在金钱上,而是让我感受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尊重。作品的增值部分,如果可以让艺术家分享到部分成果——哪怕只是很小的比例,也是一个开创性的姿态,可以极大地激励艺术家的创作热情,对社会文化的发展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追续权”是了不起的制度。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市场研究中心执行总监 马学东:

引入“追续权”是一个进步

“追续权”最早于1920年在法国建立,后来被德国、意大利等国效仿。英国为了保持全球艺术市场重要交易中心的地位,一直纠结要不要实施。在2001年,欧盟国家经过谈判之后开始在欧盟境内执行《艺术家转售法》,这条命令于2006年元旦在欧盟全境生效,英国“被迫”在当年开始实行“追续权”。根据艺术画商协会的数据,英国艺术市场中40%的交易都是现当代艺术品,实施“追续权”将增加交易商的交易成本,抑制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最终,经过英国政府与欧盟的商讨,欧盟决定,英国等在2012年还没有实施“追续权”的国家仅对在世艺术家的作品支付转售金,以后再慢慢过渡到艺术家的后人。这样能给英国艺术市场留有一个缓冲的过程。

“追续权”体现了对艺术家劳动的尊重,是一种先进的制度。国外各行各业都很注重版权,所以哪怕“追续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艺术市场的发展,它还是逐渐形成国际趋势。国内现在提出这一概念,无论如何都是个进步,值得肯定。现在国内的艺术市场很火爆,艺术家看上去都赚得盆满钵满,但那只是一小部分。很多艺术家的生活还是很艰难的。他们在艺术上的付出,同作品在市场上的表现一点儿关系都没有,这不公平。

但在版权局公布的修改草案中,关于“追续权”只是一条非常笼统的规定,许多重要的细节性问题并未涉及,比如“追续权”是只针对在世的艺术家,还是包括去世的艺术家?众所周知,涉及继承的问题是十分麻烦的。另外,转售金通过什么途径来收取?比例如何规定?如果按照欧盟的标准,定3%左右,在中国艺术家的作品目前拍卖价格普遍高昂的当下,难道1亿的作品,根据“追续权”要支付3000万不成……“追续权”涉及的近现代、当代书画及现当代油画家作品,占国内艺术品40%左右的交易份额,推行起来一定得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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