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拍卖法不支持拍后反悔
0条评论 2009-04-18 15:48:3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林靖

  拍卖会拍下藏品落槌后拒绝付款


  拍卖法不支持拍后反悔


  36万拍9件 反悔不付款


  2007年春季,宝鼎拍卖公司在北京某大酒店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参与拍卖的艺术品多是一些市场稀有、价值不菲的珍品,现场座无虚席。拍卖会一开始,众多买家积极竞投,现场气氛热烈。年轻的竞买人李先生一口气连续竞投购得了包括木道人的《十三书法对联》、沈子丞的《鼎铭合作》、《献寿图》等9件拍品,引起全场注目。上述拍品成交价从0.33万元到13.2万元不等,包括应付佣金总计36.63万元。


  按拍卖会相关规则实行落槌成交方式,一经拍定竞买人就变为买受人,并不得反悔。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指定期限内,向拍卖人足额支付拍卖价款和买家佣金。然而,拍卖公司迟迟未收到买受人李先生应支付的拍卖价款,多次催付都遭到拒绝。


  李先生拒付款理由有两条:“拍卖会现场有一个人和我争这几件拍品,怀疑是拍卖人或委托人找来的‘托儿’。他们让我买这几件东西的出价高于拍品价值,所以我不同意再按原定价格继续购买。另外这几件拍品我现在看起来成色有问题,不排除是赝品的可能性,所以我不买了,拍卖公司还应退还我缴纳的竞投押金。”


  拍卖公司对此表示气愤。“拍卖本身就是多方博弈,价高者得,怎能因竞争就诬陷人家哄抬竞拍价格。另外拍品真伪不在拍卖公司保证范围之内,完全靠买家自己审核和鉴赏。如果姑息买家拍定拍品后以‘可能是赝品’这种莫须有的借口拒付款,那么拍卖活动的严肃性将无法保证,拍卖市场发展也会严重受阻。”


  拍卖公司向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强律师寻求帮助。于律师指出:“根据《拍卖法》及拍卖规则约定,李先生以最高应价成为竞投拍品的买受人,应按其与拍卖方签订的竞投书的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征得拍卖公司同意后,于国强律师向李先生发出律师函,感谢他对拍卖会的支持并提醒:“《拍卖法》规定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您拒付款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拍卖法》,也严重违反了拍卖合同。为了避免您被追究违约责任,请尽快联系支付相关款项。”

编辑:admin

0条评论 评论

0/500

验证码:
新闻
  • 新闻
  • 展览
  • 机构
  • 拍卖
  • 艺术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