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现场录像 破“托儿抬价”论
在一审庭审中,李先生为自己拒付款行为辩称:“我对9件拍品中5件的价格有异议。在竞拍过程中,因拍卖公司哄抬竞拍价格导致我错误判断了形势。我请求法院判令降低拍卖价款,并拒绝支付违约金。”
于国强律师立刻提出了反驳意见:“首先,此次拍卖会严格遵守拍卖法及相关拍卖规则的规定,进行了全程的录像监督,并不存在任何哄抬价格的情况;其次,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拍卖公司事先作出‘保真’的承诺,否则拍卖公司没有保证拍品真伪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在拍卖规则及竞投书中拍卖公司均声明自己对拍品的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知晓此声明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应当由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
为了证明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的行为没有过错,庭审前于国强律师先后走访了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务局等主管机关,调取了相关部门批准此次拍卖会的相关批文。与此同时,于国强律师连夜调出了拍卖公司此次拍卖会的相关档案资料以及现场录像,并进行了全程回放。这次拍卖会的档案资料和现场录像显示,整个拍卖会现场虽然气氛很热烈,但秩序井然,李先生所说的“托儿”抬价等理由,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法院应于国强律师的要求当庭观看了现场录像资料,最终认定拍卖会现场的拍卖程序一切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李先生关于“托儿哄抬竞拍价格”的说法被彻底攻破了。
猜测是“赝品” 法院不采信
另外,李先生“咬”定9件拍品中有“赝品”。那么拍卖公司应否保证是真品?双方又展开了一场唇枪舌剑的辩论。
于国强律师当庭提出:“根据《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本案拍卖公司早在拍卖公告、拍卖图录和拍卖现场进行了拍卖规则的展示,其拍卖规则已明确表示‘拍卖公司对于拍品的真伪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当自行验看拍卖物,并自行决定是否符合自己购买意向’。很显然,这几件拍品即使是假的,拍卖公司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更何况李先生的‘赝品’之说,根本就没有相关鉴定结果加以支持。”
听到此处,法官转过头问李先生:“你怎么知道是赝品,有无证据?”好几分钟过去了,李先生才挤出几个字:“我猜的……”
2008年4月1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请求李先生支付价款理由正当。李先生的竞投行为系自主行为,应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因此一审判决李先生给付拍卖公司拍卖价款36.6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李先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同年6月6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先生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李先生未按判决履行其应付的拍卖价款及违约金,相反他向法院提交了虚假的信息和住址,导致拍卖公司依然拿不到拍卖价款。于国强律师遂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此案已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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