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拍卖法不支持拍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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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8 15:48:3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林靖
贵院不该管 被法院驳回
律师函并没有等到李先生的任何回复,同年10月于国强律师接受拍卖公司委托,将李先生诉至拍卖公司所在地法院,要求其支付拍卖价款36.63万元及违约金10.989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后,一直沉默的李先生突然主动来到法院。“你们法院不该管这案子!”在他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中,他认为,“本次拍卖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贵法院管辖地域内,而民事诉讼应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制度。”
对于李先生的辩驳,于国强律师向法院据理力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通过约定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中任何一个进行管辖。另外双方签订的《竞投书》中明确约定‘所有争议由拍卖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贵法院绝对是有管辖权的。李先生的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其做法有拖延时间之嫌。”
同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异议申请。李先生遂上诉到中级法院,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变更为“《竞投书》是拍卖公司单方规定,属于格式合同,如与拍卖公司有些条款发生争议,应作出有利于竞买人的解释”。
于国强律师随即回应:“李先生与拍卖公司签订的《竞投书》合法有效。李先生的异议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在格式条款中如有两种不同解释,应作对提出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但在本案双方竞投书即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只有唯一解释,即对于竞投书所发生的争议应适用在拍卖公司所在地管辖的原则。”基于此,12月20日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了基层法院的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管辖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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