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拍卖法不支持拍后反悔
0条评论
2009-04-18 15:48:3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林靖
法律串讲
于国强律师提醒,拍卖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根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竞买人应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素质要求。目前拍卖纠纷主要在拍品真伪的认定和举证3大焦点上。
焦点
拍卖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就拍卖行为来说应适用《拍卖法》。《拍卖法》未涉及,则可同时适用《合同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及《民法通则》中相关条款。在已有《拍卖法》对拍卖进行规范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消法》。
焦点
拍卖公司有无“保真”义务?
《拍卖法》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需要在拍卖前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且只是鉴定文物是否属于可拍卖或是否出境受限而已,并不能对其真伪作出权威认定。所以拍卖公司没有“保真”义务,当然其承诺“保真”则另当别论。
焦点
传统行规是否被法律认可?
长久以来拍卖业形成了一系列行业规则,典型的“不保证条款”是目前拍卖公司对买受人(竞买人)提出瑕疵请求权时最有力的抗辩。目前我国法律已承认这一拍卖规则。
【编辑:海英】
编辑:admin
0条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