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折戟《拍卖法》第22条 拍卖行业苛政猛于虎?
0条评论 2013-08-21 15:53:33 来源:收藏投资导刊  作者:李晶

“收吧收吧,罚吧罚吧,反正拍卖这行已经是虱子多了不怕咬了。看见市场火谁都想来咬一口,等到羊被吃死了就哭吧。”对于高额的税收和不断增加的政策壁垒,一位业内人士说。

“给您写这封信,实在出于无奈,因为我们不能置上海市目前人心惶惶的拍卖市场环境于不顾,谨奉拙见,以表露我们的心声。”7月16日晚,记者突然收到这样一条彩信。发件人的号码显示来自上海,但记者回拨过去后,却无人接听,再拨几次就显示关机。

阅读这条彩信,内容显示,这是上海拍卖企业代表写给上海工商局的一封公开信。信中申诉,上海市工商局因为拍卖公司接受电话委托业务,而遭受巨额罚款严重有悖于《拍卖法》的立法宗旨。但有趣的是,上海市工商局做出巨额罚款的依据正是《拍卖法》第22条。

拍卖公司纷纷折戟《拍卖法》第22条

“最近上海已经有十几家拍卖公司因为触犯了我国《拍卖法》第22条而受到处罚,比如上海嘉泰、上海宝龙、上海嘉禾、上海道明等,上海宝龙已经因此歇业了。”资深藏家颜明对记者爆料。

“举报上海道明的周总因为举报有功还获得了20万元的奖励。”另一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就是因为拍到了几张拍卖公司自己的员工在举牌就罚款,实在是太不合理了。”

《拍卖法》第22条是什么?为何拍卖公司纷纷在此折戟?

我国《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同时,《拍卖法》第6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22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注意的是,众所周知,委托拍卖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拍卖公司为了让拍品取得一个良好的成交额,总是竭尽全力地为客户服务。精心安排的晚宴、印刷考究的图录甚至承担客户所有的旅行费用……为不方便来现场的客户提供委托业务自然是其中很不起眼的小细节,但正是这个小细节引来了大麻烦。

Mary是一位来自美国的资深玉器收藏家。得益于今天网络信息化的高度发达,他参加中国的拍卖会,不用再像以前那样远涉重洋。现在,他更喜欢通过电话来远程参与拍卖会。拍卖公司的员工会为他及时说明场内竞价情况。而他的任务就是在喝咖啡的同时决定自己还要不要继续叫价。“我不明白为什么拍卖公司的职员坐到委托席上就要受到处罚,拍卖公司为藏家提供便利有什么不对吗?难道非要回到远古时期,大家都像猩猩那样面对面地大声叫喊,我要这个,我要那个?”Mary自诩为半个中国通,但这次他表示完全不明白:“难道又是你们的中国特色?”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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