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折戟《拍卖法》第22条 拍卖行业苛政猛于虎?
0条评论 2013-08-21 15:53:33 来源:收藏投资导刊  作者:李晶

工商局误解法律,借机打压?

“简单来说,《拍卖法》第22条是为了保证买家和卖家的公平交易,防止拍卖公司从中渔利,所以不允许拍卖公司参与竞买。但是拍卖公司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没有参与竞买就不违法。”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刘双舟对《拍卖法》22条做了详细解释,“1.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2.拍卖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表拍卖企业参加竞买;3.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名义参加竞买;4.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5.禁止参加的拍卖活动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6.禁止竞买的范围限于以拍卖人的名义或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为拍卖人的利益或为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利益而从事的竞买活动。”

在拍卖活动中,一般有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因行政许可产生的财产权利的行政许可机关。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公司在电话委托业务中充当的只是一个传话筒。告诉买家场内的出价情况,再把买家的出价情况反馈给场内。它没有参与到竞买的过程中,只是相当于一个机械,为竞买双方提供信息交流而已,这是没有法律问题的,因为2005年商务部出台的《拍卖管理办法》正式生效,该《办法》第39条明确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这就已经说明了拍卖公司可以设立委托竞买席。”刘双舟进一步解释,“我认为单纯因为拍卖公司职员坐在委托席上就判定拍卖公司违法,这是不合理的。也许工商局是掌握了其他证据。比如说,电话委托席的另一端并没有买家,只是拍卖公司人员自说自话,那么此时拍卖公司就成了竞买人,这是违法的。”同时,刘双舟也坦承,这种情况即使有,取证也非常困难。

记者就此提问:“那是不是意味着,拍卖公司员工在场内举牌为别人竞买是可以的,因为拍卖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充当其正常的拍卖人角色。但拍卖公司的员工委托他人在场内举牌替自己竞买是不可以的。因为此时,拍卖公司既充当了拍卖人,又充当了竞买人,这是违法的。但恰恰是这种违法的情况取证十分困难。”刘双舟表示,“工商局不可能因为第一种情况而罚款,因为它不违法。”

但是,上海嘉禾拍卖公司的总经理魏辉说,正是这种不违法的情况遭到了处罚。“这次很多拍卖公司遭到处罚的依据就是工商局掌握了拍卖公司的员工在场内举牌的照片。”

“不用拍卖公司的员工,难道去外面雇人吗?外面的人没有经验,本来想拍齐白石的作品,最后拍成了张大千的。本来委托人想6000万拿下,他拍成了6500万,这些失误谁来负责呢?”魏辉抱怨道。

另有人怀疑工商局对拍卖公司处罚是假,借机打压拍卖公司趁此圈钱才是真。“如果出于规范拍卖公司的目的,几万块钱的罚款足够了。如果一定要上百万的罚款,显然工商部门的目的不是规范市场。”上海泓盛拍卖总经理赵涌直言不讳。

而另一知情人向记者透露:“最搞笑的是工商局和拍卖公司商量罚款数额。工商局说80万,拍卖公司说不给;工商局说60万,拍卖公司还不同意;最后工商局说40万不能再少了。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这都是给你优惠了,其他拍卖行都是罚几百万,给你才几十万。’如果真的违法了,该罚多少是多少,又不是买菜,哪有讲价的呀。”

《拍卖法》第22条早惹是非

据说,从2004年《拍卖法》实施开始,上海已经有多家拍卖行因为触犯了第22条而遭受处罚,早在2008年时上海道明拍卖公司就被开出了180万元的巨额罚单。而引发社会广泛议论的当属2002年上海拍卖行和工商部门的那场官司。至今,舆论对此也有着观点明显对立的两大阵营。

2002年7月30日下午,上海拍卖行举行了拍卖上海新新商厦的拍卖会。在这次拍卖会之前,共有两家公司取得了竞买资格,分别是上海诺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诺鑫公司)和上海君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令人意外的是,在拍卖会现场,以诺鑫公司名义参加竞买举牌的竟然是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虽然诺鑫公司在拍卖会之前已经致函上海拍卖行,称“不直接参加现场竞拍方式,通过电话委托竞拍方式参与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本人直接签名”。但是,由拍卖行的副总替诺鑫公司举牌的行为还是引发了人们众多的猜疑。加之上海新新商厦当初估价为8000万元左右,而最终诺鑫公司以5480万元拍得,差价之大也令人遐想。

第二天,新新商厦以“要求调查拍卖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向工商部门投诉,随后工商部门依据《拍卖法》第2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规定,给予上海拍卖行警告处罚,但并没有进行罚款。

尽管如此,上海拍卖行依旧不服,他们将工商部门告上了法庭。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虹口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有人以“阴谋论”的角度揣测,委托竞买席为拍卖行拍假、假拍、暗箱操作等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掩护,有利于拍卖公司做局“哄抬”拍品价格,甚至自卖自拍,伪造成交记录。高额处罚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也有人从法律角度分析,即使拍卖公司存在着某些违规操作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就不能以主观臆断而进行处罚,一切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否则“无规矩不以成方圆”。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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