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调研报告
0条评论 2014-04-11 10:42: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周林

一、调研背景

在中国,最早提出追续权的,是已故中国美协主席吴作人先生。1990年9月17日版权法颁布之后不久,在国家版权局组织的一次研讨会上,吴先生郑重提出,对追续权进行研究[2]。在版权法中是否要规定这项权利,学术界的多数观点持肯定态度。例如,郭寿康教授撰文认为,由于《伯尔尼公约》中关于追续权的规定是一种非限定性的,服从互惠原则,这对尚未规定这项权利的我国作者不利。“不论价格如何飞涨,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外艺术商大发其财而不能得到按照该国法律本可以取得的求偿,这显然对维护我国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大为不利。”[3]我国的一些艺术工作者,在近几年的人大、政协会议上,也多次提出追续权立法问题。[4]于是,在2012年起由国家版权局主持进行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稿中,第一次增加了关于追续权的规定。[5]这项权利的提出,引起了业界较大反响,特别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强烈反对在立法中匆忙规定这项权利。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中国艺术市场刚刚起步,极不规范,立法草案中专门针对艺术品拍卖的追续权制度,有可能给中国艺术市场带来灭顶之灾。

二、调研准备

为了对中国艺术市场有一个基本了解,以便回应各方关切,为立法者建言献策,笔者应中国版权协会追续权研讨会(2013年7月)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邀请,组织了一项针对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调研。调研前期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设计调研范围和调研问题。首先,追续权制度,源自艺术市场。艺术家是艺术作品生产者,在一般情况下,艺术家只需要把作品卖出去,就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和艺术再生产。追续权是针对(通过第一次出卖行为)已经进入市场的作品的再次买卖(转卖)而言的,它要求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从转卖的差价,通常是从高于第一次或者前次卖价的溢价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提成费),给予艺术家本人或其继承人,目的是让艺术家或其后人,能够分享作品转卖收益。这项制度,将涉及至少五个人群,即艺术家、艺术家继承人、拍卖企业、画廊和艺术品收藏人。因此,有关调研,需要至少弄清楚这五个人群的基本情况、他们对追续权的认识和态度。由于有关调研必然涉及被调研/采访对象的个人信息,例如性别、年轻、从业经历、主营业务,以及他们对相关立法的认识,相关法律实施后可能对其生活和职业的影响,等等,因此,调研在多数情况下采用一对一和面对面采访的方式进行。为此,调研团队根据不同人群设计了不同的调研问题/问卷,并派出若干调研人员深入艺术市场开展工作。

三、调研过程

本调研过程分为两段:第一段,2013年6-7月,主要对北京的部分藏家、画家、画廊、画家继承人、拍卖企业五部分人群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采访,通过提问、录音等形式获取信息。采访调研并不顺利。所获得的有效信息,只有针对画家和画廊的数据,勉强达到制作图表和进行分析的要求。第二段,2013年10-11月,限于时间,面对面的采访已经难以完成,于是,有关调研,只能通过电话、电邮等通讯技术手段,重点向拍卖企业发出及回收调查问卷,获取信息。经过两个阶段的调研,课题组筛选出有效问卷涉及画家的38份、画廊的17份、拍卖企业20份,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有关数据图表和分析报告。对藏家和艺术家继承人的调研没有达到制作图表要求,对这两部分人群采集的信息,下一节末尾有一个简要评述。

编辑:江兵

0条评论 评论

0/500

验证码:
新闻
  • 新闻
  • 展览
  • 机构
  • 拍卖
  • 艺术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