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调研报告
0条评论 2014-04-11 10:42: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周林

(四)对个别藏家和继承人的采访及分析

1、对藏家的调研及分析。艺术市场离不开藏家,藏家是艺术市场当中最重要的一类人群。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人去购买和收藏艺术品,就没有市场。中国艺术市场是从上个世纪末才起步的。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安定,经济获得发展,人们的收入和文化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在这种形势下,一些艺术爱好者及富裕起来的人们,开始购买、收藏艺术作品,形成一个不容小觑的收藏群体。

对于艺术品收藏,多数人回答是出于爱好,以投资为目的的仅占少数。对于是否转卖,多数人的选择是,一般不会转卖,只有在需要调整藏品结构,或者收藏趣味发生变化时才会出售,只有个别藏家把购买艺术作品作为投资手段之一,在有可能获利时转卖。在回答艺术作品价格上涨的原因时,多数藏家认为是市场原因使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藏家作出了贡献,也有少数藏家认为作品价格上涨,跟画家的实力有关。

关于对追续权的认识,多数被采访藏家对这项权利不了解,也没有人向其征询意见。在回答,如果从转卖作品的价款中提出一部分给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对这个问题,少数人认为有一定合理性,但提成比例不宜高,可以提成千分之一或者万分之一,但是多数藏家表示反对。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一件作品在卖出后就发生了物权转移,画家就不应再追索。更有几位藏家指出,中国水墨画跟西方油画很不同,水墨画制作容易、数量众多,没有编号,没有销售记录,很难实行追续权;现在画家的道德水平普遍不高,有些已经成名的画家拒不承认自己早年水平较低的画,或者在与藏家关系交恶后,拒不承认画的真实性,导致藏家蒙受巨大损失。绝大多数藏家不支持追续权,有的人甚至表示,如果规定这项权利,就不再从拍卖行买画。

2、对继承人的调研及分析。由于艺术作品价格上涨多发生在艺术家去世以后,因此,多数国家规定追续权可在一定期限内,由艺术家继承人继承,从而使艺术家后人,能够分享其父辈的艺术作品在市场上的利益。中国的追续权草稿,也持这种立场。但是,当我们深入市场,经过对艺术家继承人的采访,发现这种立法初衷跟现实有较大脱节。

曾经担任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著名画家吴作人先生的继承人,跟我们道出了他对追续权立法的担忧。他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拍卖时,很多作品真假难辨,有许多是假的,甚至假的作品比真的多,目前市场上被转卖的吴作人的作品假的就比真的多。现在艺术市场有一个特点,一张画出来以后,看中的就收起来了,经常被卖来卖去的作品是极少数的。很多交易,都是黑箱操作,没有记录,很难统计,不知道有哪件作品卖了。这跟西方不一样。西方艺术作品流转有序,有档案可查。如果我们法律中规定了追续权,要实施就有障碍,我们缺少一个有序的作品流通登记机制,没有办法追踪作品去向。这里还有一个陷阱:某人收了一件赝品,跟我谈他要拍卖,我告诉他那件作品是赝品,他不相信。这个时候,谁来鉴定真伪?如果他拍卖完了,把钱交给我,我能不能拿这个钱?我明明知道这是个赝品,如果我拿了,不就等于承认了它是真的?

其实,在我们调研的艺术市场的五个群体当中,都不约而同地对在现阶段建立并实施追续权的担忧。其中首要的,是作品流转无序的问题。拍卖行缺少跟艺术家或其继承人联系沟通的方式、渠道,也缺少对作品进行真伪鉴定的机构,相应的配套法律也没有。在目前艺术品拍卖会上假的作品比真的作品多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有效实施追续权。即使把提成费给艺术家或其继承人送去,他们也不敢要,因为被拍卖的作品可能是赝品或者是有疑问的。拍卖行说它不管真伪,它不负责。所以,如果规定追续权,必然涉及对诸如拍卖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和调整。

五、初步结论

(一)中国艺术市场尚不具备实施追续权的社会环境

从调研收集整理的信息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在中国建立追续权制度,将会面对如下几个颇具“中国特色”的问题:第一,当下中国艺术家的生存状态,跟追续权诞生之时[7]艺术家的处境相比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大约有三分之二艺术家的年收入已经超过10万元,处于全社会平均收入之上,追续权产生时艺术家所处的穷困潦倒亟需救济的情况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追续权理据不足。第二,艺术家普遍不缴税,作品首次出售极不规范,转售提成无以为据。第三,画廊经营有利即抛的策略,使得艺术作品转卖过于频繁,追续权报酬提取殊为不易。第四,中国藏家购买艺术品多出于爱好,以投资为目的的藏家为少数。藏家群体并不稳定,他们对市场的细微变化非常敏感。追续权制度无疑将增加其购买成本,这对本来就十分脆弱的藏家群体负面影响较大。第五,艺术市场赝品横行,艺术家及其继承人躲避唯恐不及,更不必说接收来路不明的“追续权提成费”。第六,传统中国水墨画是中国艺术市场中的一个主要类别,这类作品的生产跟西方油画的生产存在较大差异,数量巨大,容易仿制/假冒,鉴定困难,流转无序,作品创作者跟作品的买家、卖家之间难以建立起良性互动信任关系。第七,有关拍卖、税收、财产继承等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不具备有利于实施追续权的法治环境。

(二)正确看待艺术作品转卖价的上涨跟艺术家创作的关系

2013年7月,中国版权协会组织了一次追续权立法专题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本文作者和来自英格兰的一位艺术市场专家分别介绍了各自国家艺术市场的情况和对中国版权法引入追续权制度的观点。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艺术作品转卖价的上涨跟艺术家的创作有无关系。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到追续权立法。作品如果跟价格无关,则所谓转售作品提成费便无由谈起。如果创作跟价格有关,则要回答艺术家的创作跟作品转卖价格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这种关系跟版权主要调整对作品的复制利用有怎样的联系?

一般来说,版权是对艺术家的创作作品加以利用的垄断权。这里说的利用,主要指借助复制技术,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就版权规则而言,无创作即无版权。同理,无复制,版权也无由产生。当艺术作品第一次卖出后,在随后的转卖中,作品有可能升值,也有可能贬值。作品升值,价格上涨,这个新的价格的确离不开作品,但是它确实跟复制无关。因此,从作品转卖不涉及复制这个角度谈,也可以说,作品(转卖)价格的上涨跟艺术家的创作没有关系。

实际上,这种价格上涨,跟艺术作品进入市场后的宣传、推销、包装诸多因素有关,跟该该作品之上所凝结的历史、文化、艺术内涵有关,跟该作品所处的社会环境、法治状况、文化氛围、社会整体财富水平等有关。因此,艺术作品转卖时价格上涨不能都归功于艺术家一己之身。如果说,艺术家为该财富的增长做出的贡献需要补偿,那么,同样作出贡献的藏家、买家甚至拍卖企业,也应当有份。

(三)追续权立法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上述调研结果及分析仅仅是在有限时间内,针对中国北京的部分艺术市场从业人员进行的。我们必须承认这项调查的有限性。虽然我们希望这项调研能够帮助立法者认识到在中国建立追续权制度所面对的诸多问题,不要匆忙出台这项有可能导致中国艺术市场倾覆的立法,但是,我们更希望的是对相关立法乃至整个版权立法和实施,进行更深入研究。

“惠益分享”[8],鼓励创作,追续权的理念也许是美好的。但是,一个美好的理念,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环境才能够很好实施。就目前已经建立了追续权制度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追续权的美好理念是否带来积极效果尚有待验证。例如,2001年欧盟委员会在《追续权指令》中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在2006年之前,建立追续权制度[9]。自2006年欧盟实施追续权之后,欧洲艺术市场在全球份额占比便开始下降[10]。有分析指出,虽然这个下降的原因尚待分析,但是,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即欧洲艺术品交易份额的下降跟实施追续权有关[11]。我们没有看到追续权给欧洲艺术家带来多少实惠,反而看到其对欧盟的艺术市场有较大负面影响。在欧洲尚且看不到实施追续权的好处,在中国更不宜匆忙引入追续权。

最近几年,欧盟在与一些国家进行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对追续权加以规定[12]。目前,欧盟和美国也正在进行自由贸易协议谈判,其中也涉及追续权问题。欧盟要求美国修改其版权法,在美国版权法当中加入追续权条款[13]。对此,美国至今都没有给出肯定答复。这从一个侧面证实,作为曾经的艺术市场第一大国,美国对追续权立法是相当谨慎的。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这项制度能够给它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之前,它绝不愿意轻易地落入欧洲人已经布置好的美丽“陷阱”。

*[1]本调研课题由周林主持完成。中央美术学院王苒、施珺、张雨心、马知遥、董娜、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赵昆华、北京科技大学吕继峰等研究生参加了采访、调研及数据分析工作,有关图表由施珺制作。作者在此向这些同学表示感谢。因本文发表可能引发的任何责任由作者一个人承担。

[2]吴作人先生的发言,参见《法制日报》1990年10月3日第3版。

[3]郭寿康:谈美术作品的追续权,载《郭寿康文集》第127-129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

[4]参阅董清风:追续权入法?谁动了谁的奶酪?,载《艺术版权》2013年1月号第10-21页。

[5]参阅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

[6]根据2013年6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677元。

[7]追续权诞生于1920年的法国,当时,法国艺术家贫困潦倒的窘境是催生这项权利的主要原因。参见LilianedePierredon-Fawcett:TheDroitdeSuiteinLiteraryandArtisticProperty,publishedbyCenterforLawandtheArts,ColumbiaUniversitySchoolofLaw,1991,p1-6.

[8]“惠益分享”原本是国际上在解决遗传资源的利用与补偿时所使用的一个概念,笔者在2013年7月中国版权协会的“追续权研讨会”上,提出在追续权立法中引入这个概念,或可为这项立法找到一个适当理由。笔者认为,在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中,如果艺术作品的购买人在以后的转卖中获得了高额利润,他/她从中拿出一小部分,回馈给包括原初创作者在内的市场各相关方,倒不失为一个美好的愿景。

[9]参阅: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copyright/resale-right/index_en.htm

[10]参阅:MarielleGallo:ReportontheImplementationandEffectoftheresaleRightDirective(2001/84/EC)(2012/2038(INI)).例如,在艺术市场上,现代艺术部分,在2006-2012年期间,欧盟丢失了12%的全球份额。

[11]参阅:Dr.ClareMcAndrew:艺术家追续权经济学研究,此文曾编入中国版权协会2013年7月16日“追续权研讨会”会议资料。

[12]例如,参阅欧盟与韩国的自贸协议谈判内容:http://eeas.europa.eu/delegations/south_korea/documents/eu_south_korea/presenter_1_ipr_110620_pedro_en.pdf;欧盟跟印度的自贸协议谈判内容:http://cis-india.org/a2k/blog/india-eu-fta-copyright-issues

[13]目前美国版权法尚未规定追续权。美国只有个别州的法律规定追续权。

【编辑:江兵】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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