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监管拍卖活动还有多大的必要 2013-01-18 11:24:58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季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新颁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而原来于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新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修改

比较一下《监管办法》和原来的《暂行办法》,《监管办法》主要有这样几点重要修改。

首先,新的《监管办法》强调:按照有关规定,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这对于纠正以往在国内很多地方存在着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批拍卖会,有权否定拍卖结果的观念和做法,从而更加有利于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促进市场的更大发展。

其次,新的《监管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和缩短了原来《暂行办法》中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的规定,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免得无法及时携带拍卖前七天发布的拍卖公告原件去工商部门备案的尴尬。

另外,新的《监管办法》中认为,《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行为进行行政干预是不适当的,因此将此项予以删除。这一修改对于未来拍卖行业的发展也许会成为最为重要的一项修改!

自1997年我国《拍卖法》实施和2001年执行《暂行办法》以来,国内工商管理部门一直本着拍卖行只能拍卖不能做普通销售的原则进行管理,拍卖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营业范围原则上是不能出现变卖、销售的字样的。但在实际运作当中,拍卖场上对于某项拍卖标的只有一个竞买人出价时还算不算拍卖?流拍之后经委托人同意能否将拍卖标的以某一价格卖给买家?拍卖企业能否作为中介代理销售?等等,一直存在着争论和分歧。而国外各国的房地产拍卖行大多有着既可以销售也可以拍卖的灵活,艺术品拍卖企业又能拍卖还能“私人洽购”的结合,而原先的《暂行办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拍卖企业的手脚。新的《监管办法》中的这一修改有利于去掉这一限制,也许表明了工商管理部门今后有可能进一步放开拍卖企业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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