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监管拍卖活动还有多大的必要 2013-01-18 11:24:58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季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新颁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而原来于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拍卖经营活动有必要让政府来监督管理吗?

从本质上说,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销售行为,与商场里卖货没有什么根本的差别。同时,由于拍卖是一种公开举行的销售活动,拍卖行作为中介代理,其销售过程受到买卖双方以及拍卖场上其他竞买人的监督,因此,拍卖过程相对更加具备公开透明、利于监督的机制。此外,拍卖是通过竞争解决供求不平衡问题的方式,较少受政府计划、指令以及权力行为的影响,因此比起其他定价销售方式来说,拍卖最符合市场经济的行为准则。

目前社会上对于拍卖的非议主要在于当拍卖品为文物艺术品时,文物难于保真的特点连带影响了大家对于拍卖过程规范性的信任。实际上,古董店里和地摊上有更多的暗箱交易和尔虞我诈,但因为古董店和地摊上的交易不公开,所以难于被人关注,也难于被人发现内幕,因而显得更具透明性的拍卖活动出现的问题反而更多。这实际上也说明,市场化、公开透明的交易更容易受到社会监督,更容易引起关注和出现话题,大家批评监督的结果对拍卖行业的成熟会产生很好的促进作用。

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里,拍卖行常常可以同时做销售,销售公司也可以兼做拍卖,仅仅就是不同的销售方式而已。因此,政府是不会对拍卖有着格外的重视的。在我国,1979年《辞海》曾拍卖定义为“资本主义商业中的买卖方法”,因此,即便是改革开放之后,重新引入了拍卖交易行为,拍卖都会格外受到政府更多的限制和监督。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国内拍卖业的出现和第一批生意是参与了为了反腐倡廉而进行的海关缉私罚没物品的变现过程,罚没的拍卖成交款是为了上缴国库,因而,政府对拍卖更加格外地“关照”。1997年国家颁布的《拍卖法》和2001年国家工商局出台的《暂行办法》就是在这样背景下出台的。

面对市场经济日臻成熟的今天,文物艺术品拍卖和房屋、车辆等大众消费品的拍卖已经占据了拍卖业的绝大部分市场,立足于最初对拍卖业监督管理和罚没公物拍卖业务而出台的《拍卖法》和《暂行办法》都有着司法、行政对拍卖经营干涉过多、过细的问题。比如,拍卖会上卖几幅画、几辆车有必要到工商局去备案吗?画廊里不是天天在卖画吗?旧车交易市场天天也在卖车,也没看见谁要去工商管理部门逐项备案。这些过度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必然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多负担,也给国家行政机关增添了额外的负担。归根结底,这是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一直没有对市场经济和拍卖行为真正理解,没有区分关于司法、行政委托拍卖与社会大众委托拍卖之间区别的缘故!

我以为,随着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的成熟和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拍卖业的管控应该逐步地放开,除了执法机构罚没公物拍卖、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等司法、行政委托的拍卖活动可以由委托机构进行监督以外,对于普通的文物艺术品、房产、车辆、民用生活用品的拍卖,都可以形成由交易各方当事人、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税务部门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制来取代行政手段的监督管理形式。我们期待不久的将来对于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能有进一步的修改!

【编辑:田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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