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监管拍卖活动还有多大的必要 2013-01-18 11:24:58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季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新颁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而原来于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管办法》中给企业减少负担的修改值得赞赏。根据工商机关监管执法理念的转变和拍卖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新的《监管办法》不再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这样,避免过多的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拍卖现场监督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也有利于给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松绑和减少工作负担。同样,《监管办法》中提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备案,都可以有效节约拍卖企业和管理部门的时间成本,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二、新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不足之处

修改后的《监管办法》中明显回避了一个问题,即工商管理部门对于没有取得拍卖企业营业执照的机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予以制止、取缔以致处罚的条款,而只是在第九条中规定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我曾在中拍协组织的对《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会议上书面提出过修改建议,希望加上工商管理部门对于非拍卖企业经营拍卖业务的监督处罚条款,很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但国家工商总局最终并没有采纳。如此看来,工商管理部门仍只把这个《监管办法》用来监管拍卖企业,而对于更加应该管控的非拍卖企业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问题排除在外了,也许工商部门发现监控非拍卖企业经营的问题更加复杂,其力所难及吧!所以,这个《监管办法》实际上降低了适应范围,变成了只针对拍卖行业内的行政法规。而对更多的违法、违规现象没有监管,这是本《监管办法》最大的不足!

此外,目前利用网络经营拍卖的活动越来越多,我也曾在书面修改建议书中提出对拍卖企业网络拍卖的监督管理建议,最终,国家工商总局也没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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