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
1929年至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福建等苏区开展了第一次土地革命,领导贫苦农民打土豪、分田地。以福建为例,通过土地革命,闽西、北、东苏区农民共分到上百万亩土地。直到解放初期,闽西地区约有20万农民仍然拥有土地革命时期所分到的土地。这期间留下了许多地契文书,如苏区土地调查表、分田登记表、分田证、耕田证、分山证等。
1947年10月到1953年,中国实行了第二次土地改革,使3亿左右的农民从地主和旧式富农手中分得7亿亩土地。从全国看,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和中农,土改前占有的耕地占总数的30%以下,土改后则占有90%以上。(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85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通过土改,中国实行了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每年免交地租达350亿公斤,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1947年从东北开始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为了动员更多的农民参加解放战争,保卫他们分到的土地改革胜利果实。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得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等国家法律的保护。
农业合作化
1952年底,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中国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城市搞国有化运动,在农村搞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1958年又搞人民公社运动。其目的就是在城市建立公有制经济,把农村的个体私有经济改造为集体经济,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消灭私有制经济。毛泽东的思想,受到了苏联模式的影响,他多次要求全党干部要反复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这两本书,他本人也多次阅读这两本书。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的”集体化是避免资本主义的社会弊病,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能够解决资本主义分化的问题,把农民的小生产转化为高效率的大规模农业经营。在苏联的影响下,1950年代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实行了经济所有制的国有化。而在1991年12月25日,以戈尔巴乔夫宣布辞职、俄罗斯三色旗代替苏联镰刀斧头旗为标志,以计划经济和国有化为特色的前苏联正式解体。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苏联解体之后都转向了经济体制的私有制。
经济学家胡鞍钢认为,中国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采取了激进主义的路线,通过大规模的政治动员进行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虽然“三大改造”运动反复强调“自愿”原则,但实际上都是采取强迫命令的手段,以阶级斗争的方式完成的。1952年底,全国只有3600多个农业合作社,约5.9万农户入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05%,但是自1953年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互助合作的决议》后,到1956年12月,全国成立农业合作社76万个,入社农户11783万,占总户数96.3%。1953年以后中国突然加速开展合作化运动,将农民的私有土地收归集体,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了解决中国迅速增长的人口带来的吃饭问题。1955年全国总人口达到了6.9465亿,比1949年增加了7238万人,粮食供求问题十分严重。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毛泽东认为如果不能实现农村合作化,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1949年,毛泽东提出了保护小生产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但到了1957年,他就向全世界宣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大陆已经基本建立。这表明他想尽快在一个经济极端落后,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国创立一个“纯而又纯、公而又公”的苏联式的社会主义社会。(胡鞍钢《中国政治经济史论1949—1976》,26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
概括说来,新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土地改革时期、农业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化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共有过4次“两权”的分合变化。土改时两权合一;农业合作化时两权分开,即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使用权归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两权合一,都归集体;改革开放时期两权分开,即土地所有权归国有或集体,使用权归土地承包者或经营者。近年来,城市居民购买商品房可以有70年的产权,据说到期还可以延续,这意味着在同一块地皮上建立起来的一幢大楼上的居民,对自家房下的那块同等面积的土地,无限接近共同占有,但理论上仍然是土地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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