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贝尔强调了“声音艺术”的特殊性应该在于其场所环境之互文指涉。以此观之,“声音艺术”不应被认知为是一种艺种,而是一种强调艺术场所互文、肉体与材质关系的积极阅读策略, 因此可以适用于阅读各种类型的创作。换句话说,无论它是“装置”、“雕塑”、 “表演”、“平面”、“剧场”、“建筑”,它都有可能是不折不扣的“声音艺术”,也就是,她只不过是阅读一件作品诸多向度中的一种度量。拉贝尔从而聪明地避开了声音艺术作为艺种的诠释死路。
2007年出版之亚兰-利希特《声音艺术——超越音乐,艺种之间》(Alain Licht, Sound Art,Beyond Music, between categories, Rizzoli,New York, 2006),堪称目前资料收纳向度较广的出版品,他将声音艺术视为非叙事性、非纯粹时间性的艺术:“声音艺术属于展览多过于属于舞台……听音乐的经验有如游乐园电动游戏,有开始,有过程、有结束,完了可以再玩一遍(再听一遍)。而去博物馆、画廊参观声音艺术作品则近似于参观动物园、狗园、公园、月亮或者自己的冰箱,没有固定途径而端视个人的出发点为何。”利希特对声音艺术的定义提出了三个范畴:
1、由空间(或声学空间)而非时间来定义的装置性音场,可以像展览视觉艺术一般展示出来。
2、类似声音雕塑类的作品,本身是视觉艺术作品,但也能发声。
3 、视觉艺术家利用非传统视觉艺术媒材制作之声音,用于延伸艺术家之美学表现。
亚兰-利希特的论述在各方面都是矛盾的,首先他所举例的艺术家,有大半无法合于他自己下的上述三点定义,甚至也与其书本标题矛盾,既然已经“超越音乐范畴,处于各个艺种之间”,又何需配合以上三点定义呢?亚兰-利希特落入的论述陷阱,是企图定义声音艺术时的常见的经典错误,就是将声音艺术当成一个传统艺种来定义;而种种岐异矛盾的声音创作,依其本性,抗拒了系统性的便宜收编,使得利希特难以自圆其说。
澳洲学者道格拉斯-坎(Kahn Douglas)早在90年代就已清楚地说明了声音材质的特殊性、声音创作对于门类的排拒、以及“声音艺术”文字化、艺术史化的先天困难:坎在其 《一度被移置的声音史》一文中强调: “(声音)从不存在着所谓独立的历史,既无代表作,亦无团体,也无线性之发展,没有传记体式的发展,没有持续的集体欲力交流。如果将之视作为一个待书写的历史客体,声音与广播艺术没有像样的角色能够成就一篇好叙事,也缺乏书写历史所必须假设的演化、发展、成熟过程。它看起来既零散、持续时间又短暂,它更像是某种附带品,这段历史一如声音本身一般飘忽。”
编辑: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