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管理暂行办法比较
0条评论 2013-01-11 16:10:45 来源:新浪收藏 作者:刘双舟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原第四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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