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管理暂行办法比较
0条评论 2013-01-11 16:10:45 来源:新浪收藏 作者:刘双舟

比较结论:

第一,将拍卖前备案时间由“拍卖日前7天内”调整为“拍卖日前”

第二、备案材料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删除了“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的要求。明确对“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的要求,删除了对“竞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要求。

第三、增加了“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新备案方式。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比较结论:此条属新增内容。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原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比较结论:无变化。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原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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