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管理暂行办法比较
0条评论 2013-01-11 16:10:45 来源:新浪收藏 作者:刘双舟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原第八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比较结论:无更改。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原第九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习意串通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习意串通行为。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原第十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比较结论:删除了“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内容。为拍卖企业开展“私洽”业务保留了余地。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原第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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