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比较
0条评论 2013-01-16 12:04:37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刘双舟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终于摘掉戴了长达十余年的“暂行”帽子。现就新颁布的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逐条比较,让我们看看究竟发生了那些变化,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原第一条  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比较结论:无变化

第二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比较结论:词条属于新增条款。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其中基本原则属照搬拍卖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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