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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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6 12:04:37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刘双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原第四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比较结论:
第一,将拍卖前备案时间由“拍卖日前7天内”调整为“拍卖日前”
第二、备案材料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删除了“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的要求。明确对“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的要求,删除了对“竞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要求。
第三、增加了“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新备案方式。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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