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比较
0条评论 2013-01-16 12:04:37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刘双舟

比较结论:此条属新增内容。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原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比较结论:无变化。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原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比较结论:无实质修改。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编辑:陈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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